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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2018年计划生育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8-06-08 16:29来源:弋江区人民政府作者:财政局阅读次数:字体:[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和改善民生,根据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和原省人口计生委、省残联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目标人群调查登记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弋江区2018年计划生育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受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十九大系列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将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因此,全区卫计系统要充分认识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此项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制度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困难,更有效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所设计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本人或配偶户籍在我区,且户口在本街道,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出生日期的认定以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年满49周岁指自然年度内(20181231日前)满49周岁,如果一户中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不到49周岁,也应进行登记。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⑵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政策规定曾生育或收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有关合法生育或收养的政策口径按照《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包括其他政策解释)执行。

再婚夫妻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其子女数分别计算,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其他条件,分别进行登记。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上述条件,目前尚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也应进行登记。对独生子女死亡的,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出具有关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⑷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查验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于未持证的独生子女残疾对象,由区级残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若能确定其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需由县级残联出具书面证明),要进行登记,不能确定残疾等级的暂不进行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 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4080元的扶助金(340/月),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240元的扶助金(270 /月),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在达到49周岁的前一年份的331日前(2018年满49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于19691231日前出生)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填写《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13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本年度新增的符合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纳入下一年度的扶助对象确认。

2、村(居)复核

村(居)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政策,对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入户复核,村(居)主要负责同志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于当年228日前上报街道(中心)卫计办。

3、街道(中心)初审

街道(中心)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并入户复核,复核无异后,于当年310日前上报区卫计委。

4、区卫计委确认

区卫计委对街道(社区)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逐户上门复核,复核无误后录入国家特扶网站。并于630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区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扶助个人信息档案。

三、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

(一)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要按国家和省统一制定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扶助标准和运行程序实施此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 ,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资金来源和分级负担。

2018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财政负担比例。扶助资金按中央,省级财政各按50%比例负担,其中农村地区特扶家庭家庭提标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1、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区级财政、卫计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资金管理。

⑴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省财政拨付和安排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⑵卫计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⑶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卫计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卫计部门。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卫计、财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 , 具体组织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卫计委、财政和残联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制度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及时将计生特扶对象录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考核。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 , 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处理。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 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落到实处。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 二 ) 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卫计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计、人社、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 三 ) 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人社、教育、卫计、扶贫、助残等部门要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