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村村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秉持政府指导,以村(社区)为主,群众参与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弋江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村民住宅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为充分体现民主决策,现公开征求公众对《弋江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村民住宅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截止时间:2026年4月30日
2.征集形式: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
3.邮箱:929400356@qq.com
弋江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村民住宅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弋江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村民住宅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起草说明.docx
关于《弋江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村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部署要求,规范我区农村村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行为,保障搬迁农户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落地见效,结合弋江区实际,牵头起草了《弋江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村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盘活农村闲置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是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的具体实践。当前,我区正全面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农村村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作为核心环节,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项目推进质效及社会和谐稳定。
为切实解决搬迁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流程不规范、权责不清晰等问题,保障整治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开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亟需制定一部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区级指导意见,明确补偿安置原则、标准、流程及各方职责,为全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执行规范,确保项目有序推进、群众利益有效保障。
二、起草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7.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8. 弋江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际及农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现实需求。
三、起草过程
《指导意见》起草工作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立足实际、群众参与、务实可行”原则,历经多环节严谨推进:
1. 前期调研摸底:深入各镇(街)、村(社区)开展实地调研,全面梳理我区农村房屋现状、宅基地使用情况、群众安置需求及现有工作难点,广泛听取基层干部、村民代表意见建议,掌握第一手资料。
2. 政策对标梳理:对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准把握补偿安置核心要求,结合弋江区土地利用、乡村规划、经济发展等实际,明确政策框架和核心条款。
3. 起草初稿编制:基于调研成果和政策依据,牵头起草《指导意见》初稿,明确实施原则、适用范围、补偿安置方式、奖励标准、权责分工等核心内容。
4. 多方征求意见:初稿形成后,先后征求区直相关部门、各镇(街)、村(社区)及群众代表意见,对反馈的合理建议逐一吸纳、修改完善,优化条款表述、细化执行标准。
5. 合规审核把关:完成意见修改后,按程序开展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确保《指导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合规性、可行性。
四、主要内容说明
《指导意见》共分总则、搬迁管理、搬迁补偿安置方式、奖励办法、搬迁房屋属性认定、房屋登记测量、争议解决、其他九个部分,核心内容说明如下:
秉持“政府指导、以村(社区)为主、群众参与”原则,明确项目启动门槛:自然村/村民小组农户搬迁同意率达80%以上,或零散农户申请且符合连片利用条件,方可启动实施,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严格区分合法房屋与不予补偿房屋,明确三类可补偿房屋情形:持有效证照房屋、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房屋、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建造的唯一住房;2007年8月14日后无证照房屋不予补偿,杜绝违建获利。
明确区工作专班、镇(街)工作组、村(社区)项目实施人三级职责,形成“区级监管、镇级统筹、村级实施”的工作体系,确保责任到人、流程闭环。
规定搬迁实施需备案审批、方案公示、协议签订等流程,明确突击装修、抢栽抢种不予补偿,规范协议生效、备案及争议协调途径,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提供货币化安置、统规自建安置、购买区内商品房/存量安置房安置三种自主选择方式:
1.货币化安置:搬迁房屋及附属物按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并按搬迁房屋评估价(不含附属物)的100%给予补助;
2.统规自建安置:按“一户一宅”核定宅基地面积(1-2人户80㎡、3-5人户100㎡、6人及以上可分户),符合规划要求;
3.购房安置:搬迁农户选择购买弋江区区域新建商品房或区存量安置房安置的,按照购买的商品房或区存量安置房面积结合搬迁房屋确认面积给予购房安置补助,补助标准按搬迁房屋相应面积评估价(不含附属物)的200%给予补助。补助直接拨付开发企业,同时明确不得重复选择自建。另对特殊住房困难户,明确公租房优先申请、帮扶安置等保障措施。
设置签约搬迁奖励和临时安置费奖励:
1. 签约奖励:按同意率80%、90%、100%,分别给予200元/㎡、400元/㎡、600元/㎡奖励,不累计计算;
2. 临时安置费:货币化安置奖励3个月,自建安置按过渡期发放并额外奖励6个月,逾期未签约不予奖励,鼓励群众积极配合。
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核心依据,规范无证房屋调查认定、建筑面积测量、共有面积分摊等流程,实行公示制度,确保认定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明确协议履行争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规范宅基地流转退还、多套房屋安置限制、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要求补偿农户承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明确未尽事宜处理及文件解释权。
五、合理性与可行性说明
《指导意见》严格遵循上位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紧扣弋江区农村实际,充分兼顾政策刚性与群众需求:一是依法合规:所有条款均对标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确保补偿安置、房屋认定、奖励标准等合法合规;二是利民便民:提供多种安置方式,满足不同群众居住需求,设置阶梯奖励、临时安置补助,保障群众搬迁后生活不受影响;三是务实可行:明确各级职责、简化执行流程、细化操作标准,便于基层落地实施,同时严控违建补偿,杜绝政策漏洞;四是保障稳定:坚持群众自愿、公开公示原则,充分吸纳基层和群众意见,兼顾公平与效率,有效防范矛盾纠纷,保障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平稳推进。
综上,《指导意见》符合我区工作实际,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建议经公开征求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 序号 | 反馈单位 | 意 见 | 是否采纳 | 说明 |
| 1 | 群众1 | 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没有实施土地征收的法定职权。安徽省规定市县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 | 否 | 从政策属性来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重在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盘活,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核心目标是促进乡村整体发展;而征收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具有强制性,主要用于公共利益或建设开发需要,二者在实施依据、法律性质、实施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 综上,土地综合整治农村村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非征收行为。 |
| 2 | 群众2 | 安徽省规定签约比例应为:所有权人100%、使用权人不低于90%,否则不得申请征收土地。 | 否 | 从政策属性来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重在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盘活,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核心目标是促进乡村整体发展;而征收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具有强制性,主要用于公共利益或建设开发需要,二者在实施依据、法律性质、实施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 综上,土地综合整治农村村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非征收行为。 |
| 3 | 群众3 | 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是土地征收的核心特征,请区政府按芜湖市征收文件执行,不要玩文字游戏,侵害村民权益。 核心判断:如果你们的宅基地使用权最终要被收回、土地要被复垦或用于其他建设,那么这个项目在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土地征收,应当适用法定的征收补偿标准。 实践中,一些地方之所以喜欢用“搬迁”这个名字,是因为: 规避法定程序:土地征收有严格的批前公告、听证、批后公告、签约比例等程序要求。用“搬迁”的名义,可以绕开这些程序; 降低补偿标准:如果按“搬迁”来定性,补偿标准由村委会“协商确定”,远低于法定的征收补偿标准; 逃避政府责任:一旦发生纠纷,政府可以说“这是村委会组织的自愿搬迁,不是政府行为”。 但法律明确规定:判断项目性质要看实质。如果项目实际上是在搞土地征收,即使名字叫“搬迁”,也必须按照征收的法定程序和补偿标准来执行。 总结一句话:项目叫什么名字不重要,重要的是项目的实质。利用村委会用“名称游戏”来压低补偿,这种说法不合法。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 否 | 根据意见,搬迁农户可以有货币化安置、统规自建安置、购买弋江区商品房或区存量安置房安置多种方式安置,农户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统一规划建房点自建房屋的安置方式,申请新的宅基地。 |
| 4 | 群众4 | 征收主体与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涉嫌违法条款】 第一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是负责本村(社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村村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项目中农户搬迁、集中安置的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人。” 【违法分析】 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规定:“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问题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不具有实施土地征收的法定职权。土地征收属于公权力行为,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乡镇政府、专门机构实施。将村委会作为“组织实施单位”,涉嫌非法转嫁行政职责、规避政府法律责任。 | 否 | 从政策属性来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重在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盘活,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核心目标是促进乡村整体发展;而征收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具有强制性,主要用于公共利益或建设开发需要,二者在实施依据、法律性质、实施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 综上,土地综合整治农村村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非征收行为,村委会可作为组织实施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