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芜湖市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三山经开区农村发展局、财经局: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1〕779号)精神,2021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确保政策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资金统筹整合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53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2018〕52号)要求,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细化具体工作任务,统筹使用省下达的财政资金,各县(市)区可在大专项任务清单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基础上,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资金,重点解决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具体任务、支持重点、补助标准等要与往年政策执行相衔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动物疫情强制扑杀补助等直接补贴,以及下达的其他约束性指标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
二、保障措施
(一)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市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分别制定本地总体资金使用方案,明确分配原则、资金支持重点、分配方式、申报和评审情况、分配意见、监管措施等。同时,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总体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实施内容、实施条件、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实施地点、实施要求等。各地总体资金使用方案、总体项目实施方案印发前要与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充分沟通,方案正式文本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同时发送PDF格式电子版,邮箱:whnwjck@126.com)。
(二)推进政策公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政策措施和本地项目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执行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绩效评估。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四)强化调度督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报告。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项目实施总结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于2021年1月25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有关数据材料的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3862375;邮箱:whnwjck@126.com。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3122330。
附件:
1.市本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
2.市本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
3.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
4.市本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办公平台发送)
5.市本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办公平台发送)
6.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绩效目标(办公平台发送)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1
市本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此任务为约束性任务。
继续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123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给补贴对象。
业务对口单位:农牧渔业科
联系人:王冬冬 电话:3875613
二、农机购置补贴
此任务为约束性任务。
(一)实施内容。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的部署要求,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实施条件。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四)实施要求。
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落实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策。
(五)监管措施。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部省两级实施指导意见、《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对于发现政策落实中的异常情形,需经集体研究后上报。严格信用管理,加强对农机产销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业务对口单位:市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王玲 电话:3851571
三、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训
此任务是指导性任务。
(一)实施内容。
通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民生工程项目,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2021年,计划培训230人,其中:经营管理型人员90人、技能服务型人员140人。
(二)实施条件。
按照分类分层分模块培训要求,主要开展经营管理型和技能服务型人员培训。
(三)实施主体。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由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任务,参训农民免费培训。
(四)实施区域。
鸠江区、弋江区、三山经开区。
(五)监管措施。
各地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实行月度进展报告制度,建立培训班五项管理制度,充分运用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及时监管;严格项目资金管理,规范使用项目资金,落实项目验收和项目资金审计措施。
业务对口单位:科技教育科
联系人:杨月英 电话:3852582
四、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此任务是指导性任务。
(一)实施内容。
围绕粮油等大宗农产品和茶叶、果蔬等特色产业,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企业和专业户等各类服务组织主要面向小农户开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引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二)实施条件。
地方政府重视,农业生产托管工作积极性高,管理机构队伍健全,经费保障到位,相关配套措施完善;粮油产业或当地特色主导产业生产相对集中,能够实施集中连片作业;服务组织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工作基础扎实,服务市场规范。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项目区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补助对象可以是接受托管服务的农户或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是提供托管服务的组织。接受项目补助的服务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和条件,除新成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外,原则上开展服务达两年以上、服务模式成熟、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良好信誉,能够按时完成服务任务,纳入名录库管理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要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多环节或全程生产托管服务,安排服务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
2.补助标准。项目区应根据农业生产不同领域、不同产业、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确定不同的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上限不超过30%(其中,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不超过40%)。各地可根据农民的接受程度,以及服务市场的发育成熟度,相应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补助面积。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要分别确定,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要确定补助资金上限,降低单位面积补助标准,防止政策垒大户。直接补助服务组织的应要求服务组织按一定比例降低服务费用,确保小农户最终受益。
(四)实施要求。
一要规范组织实施。项目区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环节、任务清单等内容,指导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要坚持市场化手段,通过先服务后补助、作业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各类服务主体集中连片开展机械化、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的,要明确服务标准和要求,在服务完成后,开展服务申报评定,对手续健全、票证齐全、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审核后可直接发放补助资金。二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支持小农户自愿接受全程托管服务。不具备全程托管的地方要在工厂化育插供苗、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秸秆综合利用、施用有机肥、土地深耕深松、仓储烘干等环节明确不少于2个关键和薄弱环节进行支持。项目实施不得干扰市场秩序,对于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的普通耕种收等单一环节,不再纳入财政支持范围。加大对早稻主产地区、丘陵地区发展粮食生产等社会化服务支持力度。三要集中连片推进。要把集中连片推进作为项目实施重要任务,项目可以落实到乡镇、村,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作用,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实施项目,实现整村、整乡推进。优先支持安装使用机械作业监测传感器和北斗导航终端的服务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四要探索推广服务模式。各地要根据当地小农户和农业生产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多种服务模式,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水平,推动服务型规模经营。五要加强服务质量监管。项目区要结合项目实施,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合同文本。加强服务价格指导、服务质量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2021年12月底前要全面完成项目任务。
(五)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指导监督。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项目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实施。要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的项目实施存在问题,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托管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二是严格资金监管。项目单位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及时拨付资金,并及时录入农服平台;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于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三是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绩效进行全面评估,并按时上报评估结果。重点评价任务完成情况,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以及资金使用安全等内容。
(六)实施区域。
鸠江区。
业务对口单位:政策与改革科
联系人:王腾 电话:3859201
五、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
此任务是指导性任务。
(一)实施内容。
建设5个以上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推广10项(次)以上农业主推技术(农业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模式10项以上),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超过95%。90%以上农技人员应用中国农技推广信息平台开展在线指导和服务效果展示。1/3以上在编在岗的基层农技人员开展连续5天以上的脱产知识更新培训。
1.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履职能力。区级农技推广机构要重点围绕关键适用技术试验示范、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农业防灾减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切实提高公益性服务效能。推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改善条件、完善手段、提升能力。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技推广机构要加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的指导管理和统筹安排。发挥好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对经营性农技服务活动的有效引导和必要管理作用。遴选推介一批星级基层农技推广机构。
2.大力发展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科技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等方式搭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平台,构建“产学研推用”融合机制。遴选推介一批技术水平高、服务效果好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通过院地合作、校地合作等方式,引导农业科研院校利用人才、成果、平台等优势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3.打造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平台。聚焦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任务区建设2-5个长期稳定的基层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在部分适宜区域开展专项示范展示基地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按照标准统一竖立标牌。支持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建设。以各类基地为平台示范推广农业主推技术,开展农技人员现场实训,组织示范主体观摩学习,为周边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
4.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完善省市区三级主推技术遴选发布机制,重点围绕稳粮增产、地力提升、土壤改良等需求,继续大力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稻渔综合种养技术等优质绿色高效技术模式和省2021年推介发布的29项农业主推技术。各任务区要组建技术指导团队,构建“专家+农技人员+示范基地+示范主体+辐射带动户”的链式推广服务模式,加快先进技术进村入户到田。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规范遴选、精准培育农业科技示范主体,继续推行农技人员包村联户服务制度。
5.提升基层农技推广队伍素质能力。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培训规划制定、课程模块设置和师资库建设管理,将产业技术体系专家、特聘农技员代表等纳入师资队伍,遴选一批农技推广骨干人才,统一组织脱产培训。任务区组织基层农技人员通过脱产培训、脱产进修、在职研修等方式提升业务能力。人员较少的任务区可以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培训。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对长期扎根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技人员,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绩效激励等方面予以倾斜。
6.加大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实施力度。有需求地区实施特聘计划。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特聘农技员招募数量、招募标准,原则上每区招募人数不超过5人。各任务区制定完善实施办法,规范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考核标准,严格招募程序,细化服务任务,合理确定特聘农技员待遇,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特聘农技员开展农技指导服务情况实行在线动态管理。
7.加快农技推广服务信息化步伐。鼓励农技人员、特聘农技员和专家通过手机APP、微信、短视频、直播平台等方式,在线开展业务培训、问题解答、咨询指导、互动交流、技术普及等农技服务。引导承担任务的专家、特聘农技员、服务主体等通过中国农技推广信息平台对年度任务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线上动态展示。引导农技人员和农民充分利用春耕备耕、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技术等专题板块指导和开展农业生产。继续将中国农技推广信息平台应用纳入农技人员培训内容。
(二)实施条件。
实施项目的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健全,乡镇(或区域)一级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保障,农技人员按要求开展包村联户服务。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基层农技推广服务。用于基层农技推广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发生的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等支出,该项支出不超过资金总额的25%。 用于聘请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支出,按专家服务次数计算。专家从事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技术推广、指导服务工作,不在列支范围内。用于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完成农技推广重大任务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价的绩效奖励,该项支出不超过资金总额的5%。 用于技术资料印刷、制度建设及工作考评等发生的费用,该项支出不超过资金总额的5%。
2.农业科技示范。用于试验示范展示基地和科技示范户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试验示范展示所需的农(兽)药、化肥、饲料、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试验设施装备等物资投入,以及组织展示、观摩培训活动等发生的费用支出。
3.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用于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参加培训和学历提升教育、信息化技术应用等发生的费用。对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省备案。
(四)实施区域。
弋江区、鸠江区及三山经开区承担实施本项目,以粮食生产为主,兼顾畜牧业、渔业及优势特色产业。
(五)实施要求。
1.强化统筹协调。要推动政策衔接配套,进一步健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种植、畜牧、水产、农机、能源生态等行业)任务实施,统一报送信息,统一组织服务,统一督查通报,统一考核奖惩。
2.规范组织实施。要紧紧围绕2021年总体思路、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地方实际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好的实施方案并以政府文件形式发布。要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调度,准确掌握执行进度,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加强交流宣传。充分挖掘任务实施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通过现场观摩、座谈交流等方式和网络、报纸、电视等渠道进行推介宣传。注重选树典型,对在保障农业生产、带动产业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农技人员等加大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农技推广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监管措施。
1.加强资金监管。实行资金专账管理和审计报告制度。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制度或报账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用于发工资、办公经费、基础性农业科研、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技术推广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确保专款专用,对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严肃处理。
2.强化绩效考核。以农技推广服务实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为核心,通过集中交流、在线考评、实地核查、交叉考评等方式开展全过程全覆盖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下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等挂钩。各任务区要建立三方共同考评制度,加强对农技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农民对服务满意情况和技术服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
业务对口单位:科技教育科
联系人:杨月英 电话:3852582
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此任务是指导性任务。
(一)实施内容。
1.总体目标。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加快培育发展不同产业、不同模式、不同区域的规模适度、经营效益好的家庭农场;加快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质量提升、带动小农户能力增强,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实现产业兴旺、乡村振兴。
2.重点方向。支持2020年评定的1家国家级示范合作社;支持各地推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实现示范主体信息数字赋能;支持产业发展带动脱贫户措施实、效益好的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支持粮食生产类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巩固提升粮食生产能力;支持列入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的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
3.重点领域和环节。鼓励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应用绿色生产技术、打造适度规模经营样板;支持示范合作社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通过应用会计软件或委托财务代理方式规范财务管理;支持示范合作社带动成员发展本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延长产业链,做强做优;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品牌营销;支持培育农村产业带头人;五是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
(二)实施条件。
全省动态名录内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属于支持范围,每区支持数量不低于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总数的10%。
2020年已经承担中央财政该类项目的主体,但未能完成实施任务的,本年度不予支持;示范合作社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以及示范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不予支持;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领办多个示范主体,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安排项目实施主体要充分考虑区域内各乡镇、各产业的平衡。对返乡创业的农村产业带头人强化政策扶持,通过农村产业带头人的典型示范效应,带动乡村产业发展。
(三)补助对象。
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良好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列入“158”行动计划并获批生产加工供应基地中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2020年评定的国家级示范合作社。
(四)补助标准。
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原则上,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示范主体补助标准要有差别,同级示范合作社补助标准高于示范家庭农场。农村产业带头人参照区级示范标准补助。要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查确定示范主体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项目符合支持内容后,将奖补金拨付给项目主体,简便手续,提高效率,尽早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五)实施要求。
要指导承担项目主体通过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时报送相关补贴发放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内容、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并做好指导、咨询、培训和服务。
(六)监管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于第三、第四季度,结合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评定现场核查等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指导各区发布区级示范动态名录;实施项目主体必须在当年的动态名录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有群众举报的,立即组织现场核查,确保资金安全。
业务对口单位:政策与改革科
联系人:王腾 电话:3859201
七、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
此任务是指导性任务。
(一)建设内容。
围绕蔬菜、水果,兼顾地方优势特色种植品种,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支持建设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以及预冷设施和配套设施设备,具体由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类型和建设规模。
1.通风贮藏库。在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2.机械冷库。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和果蔬速冻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3.气调贮藏库。在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4.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可建设或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二)实施条件。
申请建设的主体符合补助对象要求,申请建设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符合实施内容要求,且通过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立项审核。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依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建设主体”)实施。
2.补助标准。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关要求,采取“双限”适当支持。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实施区域。
鸠江区、三山经开区。
(五)实施要求。
1.各区要准确把握政策,完善工作流程,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程序,利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或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实行建设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线上管理。
2.对改扩建及第二次申报冷库设施建设要严格区分已建、已有设施与改扩建、新建投资,以改扩建、新建投资作为补贴测算基数。建设主体与企业联合建设的冷库群要产权明晰,投资主体明确,企业投资不得计入补贴测算基数。建设主体投资的冷库设施与企业投资的冷库设施在物理上要能分割清晰。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3.区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程序和标准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对于资金结转量大、工作推进慢的区将调减或不再安排下一年任务资金;对于绩效考核结果较差或出现严重负面影响的区将采取通报整改、扣减资金或终止试点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要加强与中央财政及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支持项目的衔接,区分重点、统筹安排,避免交叉重复。
4.各区要建立设施建设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廉政教育。任务实施区要制定核验标准、严格核验程序,压实建设主体责任,确保设施质量。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农民群众举报,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
(六)监管措施。
市级每两周开展一次建设进度调度,适时开展现场调研,确保设施建设任务规范、序时完成。任务实施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负责项目建设申报、审批、公示、实施、验收等工作。
业务对口单位:市场与信息化科
联系人:施云飞 电话:3857060
市本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任务清单
市、县(市、区) |
约束性任务 |
指导性任务 |
镜湖区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进度不低于90%。 |
支持县级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覆盖面分别≥10%。 |
鸠江区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进度不低于90%。 |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100人(经营管理型50人,技能服务型50人)。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3万亩。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全面履行公益性农技推广任务;建设2-5个长期稳定的基层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遴选培育科技示范户;发布主推技术和操作规范;分层分类分批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支持县级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覆盖面分别≥10%。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2个以上。 |
弋江区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进度不低于90%。 |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50人(技能服务型50人)。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全面履行公益性农技推广任务;建设2-5个长期稳定的基层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遴选培育科技示范户;发布主推技术和操作规范;分层分类分批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支持县级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覆盖面分别≥10%。 |
三山经开区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进度不低于90%。 |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80人(经营管理型40人,技能服务型40人)。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全面履行公益性农技推广任务;建设2-5个长期稳定的基层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遴选培育科技示范户;发布主推技术和操作规范;分层分类分批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支持县级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覆盖面分别≥10%。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4个以上。 |
附件2
市本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
一、开展轮作试点
此任务是约束性任务。
(一)实施内容。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轮作休耕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8号),2021年下达我市耕地轮作任务1万亩,主要推行冬闲田扩种油菜、换茬轮作油菜。
(二)实施条件。
实施耕地轮作制度试点的技术路径上,全部实施冬闲田扩种油菜。在操作方式上,采取项目区层层分解下达试点任务,落实实施主体和试点地块。项目实施中,鼓励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整建制推进,鼓励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增强试点示范作用。
(三)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三山经开区范围内开展油菜扩种及轮作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或以镇或行政村为单位整建制推进,单个种植主体油菜扩种面积50亩以上(含)。每亩定额补助150元。
(四)实施地点。
三山经开区。
(五)实施要求。
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实施内容和区域,确保项目实施地块和种植模式符合政策规定,关键是抢抓农时,确保任务面积全部完成。任务面积落实通过验收后,应及时足额将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补助给承担项目的实际种植者。同时,三山经开区要对耕地轮作任务落实全过程实行建档立案,有关文件、资料和协议文本均作存档备查。试点任务田块的“四至”经纬信息采集与填报,要做到信息准确、完整、及时。承担任务的乡镇名、村名、户名清册和所有项目地块的“四至”经纬信息由所在市统一审核汇总。
(六)监管措施。
强化项目调度,在生产关键时期进行实地督导。强化公开透明,通过多种形式推进资金信息公开,努力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带动作用。
业务对口单位:市农业技术中心
联系人:丁卫东 电话:3858160
二、开展耕地质量提升,实施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和科学施肥基础性工作
此任务是指导性任务。
(一)实施内容。
开展取土化验和植株测试50个,完成作物肥效、化肥利用率、肥料新产品新技术等田间试验3个以上,开展农户施肥调查30户以上。更新土壤养分数据,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建设,优化施肥参数和施肥方案,集成技术模式,监测施肥效果
(二)实施条件。
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性高、工作扎实;土肥工作机构健全,具备土壤肥料检测能力,技术力量较强,工作基础较好;配方肥推广应用基础较好,肥料经销网点较齐全。
(三)实施对象和补助标准。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如:以新型经营主体为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物化补助等方式,对应用高效施肥技术、使用新型高效肥料以及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等予以补助;也可以向新型经营主体、肥料企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打包购买施肥服务。
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附件3《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结合当地实际和项目任务量,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四)实施区域。
鸠江区
(五)实施要求。
1.深化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强化农户调查、取土化验、田间试验、配方制定、数据开发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加强大数据管理与开发应用,服务支撑化肥减量增效。一是开展农户施肥调查。围绕当地主要大田作物,选择有代表性的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开展施肥情况跟踪调查。选择30个以上农户开展调查,建立施肥台账。二是规范取土化验和植株测试。规范采集土壤样品,控制分析化验质量,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取土化验等工作确需购买服务的,原则上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打包购买服务,承担任务的第三方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和近3年内承担过土壤肥料样品检验工作的机构。三是统筹做好田间试验。按照“统筹规划、区域设点、综合试验”的要求,开展主要粮食作物肥效、化肥利用率、中微量元素单因子肥效试验及新肥料新技术试验等,为优化肥料配方和施肥方案提供支撑。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科研教学单位协助开展田间试验。四是示范推广水稻侧深施肥技术。在水稻主产区扩大示范推广水稻侧深施肥技术,推动水稻施肥机械化、轻简化、精准化,实现化肥减施增效,促进水稻增产增收。五是强化数据管理应用。健全数据上报和管理制度,县级土肥技术推广部门及时规范整理录入土壤植株测试、农户调查、田间试验示范等数据并按时上报。加快土肥工作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建设推进土肥技术服务提档升级。运用区块链、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充分挖掘利用测土配方施肥历史数据,开展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应用,探索科学施肥云服务等。
2.加强农企对接推广配方肥。一是信息对接。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发布区域肥料配方、施肥方案,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政策、技术、市场和施肥配方、肥料需求等信息。二是技物对接。引导企业按“方”生产配方肥,鼓励企业在肥料包装上标示“配方肥”字样,建立配方肥销售网点,以需定产、按方配肥、定向供应。三是供需对接。畅通农企合作对接渠道,联合组织配方肥下乡活动,培育肥料统配统施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开展“全链条”农化服务,推动配方肥下地,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和配方肥到田率。
业务对口单位:市农业技术中心
联系人:杨生华 电话:13905531429
三、开展渔业增殖放流
此任务是指导性任务。
(一)实施内容。
选择对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种,在大江大湖等渔业资源衰退的重点公共水域实施增殖放流,目的是恢复渔业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
(二)实施条件。
1.放流苗种。选择对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动物作为放流品种,主要为鲢、鳙、青、草、鲤、鲫、鳊、鲂、鲴、鲌、鳜、蟹、鳖等。经济物种为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严禁投放外来种、杂交种及转基因种。苗种须经过检验、检疫,确保放流苗种质量。经济鱼类苗种以小规格为主,在3厘米以上,蟹为扣蟹以上;珍稀鱼类苗种,胭脂鱼不小于3厘米,大鲵不小于20厘米。
2.实施水域。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公共水域,渔业执法机构能够实施有效监管。
3.放流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 9401-2010)等相关规定,强化工作指导,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增殖放流活动规范化、科学化。
4.绩效目标。保障放流苗种质量安全,推进增殖放流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放流经济鱼类不少于500万尾,放流胭脂鱼不少于35万尾,重要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资源贡献率≥2%,增殖放流区域内抽样调查满意度≥80%。
(三)补助对象。
开展放流活动的渔业主管部门、渔业执法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湖泊管理机构,以及承担增殖放流相关检测与监测评估工作的技术推广与教学科研机构。
(四)实施区域。
鸠江区。
(五)实施要求。
严格执行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 9401-2010)、《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6号)和《安徽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34/T1005-2009)等相关规定、规范。
业务对口单位:市渔业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陈炜平 电话:3875053
市本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任务清单
市、县(市、区) |
约束性任务 |
指导性任务 |
鸠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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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土化验数量≥50个,测试2-3个肥料试验作物植株样,田间肥效试验数量≥3个,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肥料使用调查和耕地肥力监测等土肥基础工作。鸠江区农业和林业局增殖放流经济鱼类不少于500万尾,放流胭脂鱼不少于35万尾。 |
三山经开区 |
耕地轮作任务面积1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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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
一、实施内容
实施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补助,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有效杜绝病死猪随意丢弃,最大限度控制疫病源头,降低动物疫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保持动物疫情的总体稳定,确保年度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实施条件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按程序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50%规模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国家在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三、资金补助对象
(一)强制免疫补助经费。
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给予补助。
1.补助畜禽种类。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小反刍兽疫:羊。
2.补助范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全省(按要求申请不免疫的除外)
(二)强制扑杀补助经费。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目前纳入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1.补助畜禽种类。非洲猪瘟:猪。口蹄疫:猪、牛、羊等。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马鼻疽、马传贫:马等。
2.补助经费测算。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中央财政补助比例测算。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中央财政对我市的补助比例为60%。
3.补助经费申请。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29日)期间中央财政扑杀实施情况,应详细说明强制扑杀畜禽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等,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包干下达。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要求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给予补助。
四、补助标准
2021年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按照疫苗招标数量、“先打后补”疫苗需求等,结合省级财政拨付的防疫经费安排。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将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和畜禽饲养量在年底进行预拨,实际差额部分将在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2022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时结算。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各地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养殖场户免费使用;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按照中央财政规定扑杀动物种类补助标准和承担比例安排。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发放2020年度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五、实施要求
强制免疫疫苗按照《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农牧〔2015〕10号)规定,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采购、各市统一调拨和支付经费、逐级发放、养殖户免费使用。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由其先行自主采购,按照《安徽省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助申请、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程序予以直补。对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和效果监测评价由各级农牧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确保实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动物疫病和动物疫情监测采样、人员防护以及购买防疫服务和人员等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六、监管措施
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指导意见》以及《暂行办法》规定,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同时,接受并主动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资金和疫苗使用管理以及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审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任务清单
地区 |
约束性任务 |
指导性任务 |
芜湖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
强制扑杀 |
强制免疫。 |
无为市 |
强制扑杀 |
强制免疫、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 |
南陵县 |
强制扑杀 |
强制免疫。 |
镜湖区 |
强制扑杀 |
强制免疫。 |
鸠江区 |
强制扑杀 |
强制免疫。 |
弋江区 |
强制扑杀 |
强制免疫。 |
湾沚区 |
强制扑杀 |
强制免疫。 |
繁昌区 |
强制扑杀 |
强制免疫、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 |
三山经开区 |
强制扑杀 |
强制免疫。 |
经开区 |
强制扑杀 |
强制免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