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9-30 16:35信息来源: 弋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杨东旭 字体:【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令第690号
  【发布日期】2017-11-17
  【实施日期】2017-11-17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11月17日
  (稿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