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芜湖市弋江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芜湖市弋江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高新区各部,各街道办事处,各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全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芜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结合我区实际,我办起草了《芜湖市弋江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研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写明理由。
请各单位于11月9日下午下班前,将意见、建议和理由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并电子版一并报至区安委办(联系人:夏益磊,联系电话:4822216、15215538830, 联系QQ:2522822214)
2022年11月3日
芜湖市弋江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任务清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全区应急管理体系,持续保持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全区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依据《芜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对照《中共弋江区委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职责任务清单。
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行业业务相近”等原则,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清单规定。
区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含高新区综合部、高新区西湾园区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有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四条 区安全生产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重点在常态化沟通、信息共享互通、政策标准融合、综合监管执法、信用联合惩戒等方面,明确具体的工作机制和标准要求,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促进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承担区安全生产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相关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完善协同工作机制,提升本行业领域治理效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共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和《芜湖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以本部门、本单位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落实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整改责任制,按照责任、措施、时限、资金、预案“五落实”要求,实现各级交办督办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闭环整改。按照区安委会、区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二)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体系,定期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建立并更新重大风险隐患防控及整改措施清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和专项整治,依法依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隐患。
(三)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所承办的大型活动安全生产管理。
(四)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全力推动所管理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能力评估落实到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督促所管理的单位加强对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
(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细化并落实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细化考核内容并严格考核,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及时曝光安全生产“黑名单”,完善并落实警示约谈和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六)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参与、配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做好各类次生、衍生事故的防范工作。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2.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年度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评价制度,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3.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了解其任职期间分管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4.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各级党校主体班次,并指导组织实施,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5.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重视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监管人员的选拔培养,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2.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党委宣传重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3.负责指导协调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指导督促有关新闻单位落实公益宣传内容,提高全民安全生产的意识和素质。支持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
4.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和应对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引导正确舆论导向。
(三)区委政法委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体系,作为对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综治考核内容。
2.将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纳入平安弋江建设相关内容,协调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性安全生产涉稳事件。
3.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四)区委编办
1.依法依规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机构编制保障服务。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等合理配置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机构和队伍建设。
2.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指导协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动态调整安全生产权责事项。
3.配合区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指导完善街道、高新区、西湾园区等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
4.推进综合监管分类执法改革工作,细化明确市场监管网格员工作职责,完善综合监管事项。
(五)区委督查办公室
1.负责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定事项、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批示指示的催办落实和督促检查。
2.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纳入日常督办重点事项。
(六)区民宗局
1.负责全区各类组织的大型民族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属地街道、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安全管理。
2.负责全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级宗教团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各属地街道做好属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七)区总工会
1.依法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的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活动,大力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八)团区委
1.负责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助力提升生产一线安全管理水平。
2.加强对少先队、青年团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九)区妇联
加强对妇女儿童安全知识的宣传。
(十)区政府办公室
1.及时组织区政府领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2.会同区安委办、区有关部门提示、提请区政府领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工作。
3.负责区政府安全生产有关会议、区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等活动的衔接保障。
4.负责以区政府名义拟制安全生产文件公文办理工作。
5.负责区政府、为民服务中心楼等职责范围内的办公用房、食堂、出租房等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指导、协调区直党政、事业单位做好保留车辆的安全检查、维修、保养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中标的社会化汽车租赁服务公司进行管理检查,督促其做好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遵守交通规范,预防和控制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十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体现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严格执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有关规定,按规定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督促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
3.会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违法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4.依法主管全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全区范围内长输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5.负责电力工业管理,指导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依法依规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与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按职责分工牵头做好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6.负责监督管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按照职责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督,指导协调督促供电企业对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执行停电措施。指导各街道、高新区、西湾园区落实电力安全属地责任。
7.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区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8.指导协调并监督检查军工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9.承担区能源领域(电力、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区教育局
1.负责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危险化学品、消防、交通、电气、防溺水和应急避险等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3.负责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单位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涉及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等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安全。
4.检查督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单位做好师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5.协调驻芜高校安全管理工作。
6.承担区学校(含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三)高新区科技经贸部(区科学技术局)
1.督促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外包科技园等载体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
2.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总结推广工作。
3.加大对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究资金投入,促进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将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企业科技项目核准、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4.支持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申报参加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十四)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负责原材料工业、装备制造工业、消费品工业、信息产业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钢铁、有色、机械、化工、建材、黄金、稀土、新材料、造船、轻工、纺织、医药、烟草、食品、家电、盐业等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负责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有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依法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负责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指导督促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牵头起草并组织实施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有关政策文件,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与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分别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配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电动自行车生产指导有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5.指导工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支持工业企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十五)弋江公安分局
1.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履行对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3.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油气输送管道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
4.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焰火晚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无人机飞行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群租房的安全监督管理。
7.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
8.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9.承担平安弋江建设领导小组社会治安专项工作组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组组长单位职责,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六)弋江交警大队
1.负责本区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依法查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研判筛查事故多发点段,会同道路主管部门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2.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3.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负责和指导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4.依法履行对全区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工作。
5.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负责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6.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公路巡逻任务,参与路面盘查和设卡堵截等工作;参与处置群众性集访、上访等突发性事件和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8.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9.承担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区民政局
1.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和婚姻、殡葬、公墓(陵园)、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站)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承担区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八)区司法局
1.按要求开展法案审查和区政府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报备,以及县级政府和区有关部门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规章草案。
2.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含法律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3.承办区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4.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5.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参与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普遍性重要性问题。
(十九)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情况。
3.按照区政府对区属国企实行双重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5.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加大隐患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
6.按有关规定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7.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区场、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督促宜居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依法实施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2.负责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3.负责全区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负责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做好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工作。
6.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或奖励。
(二十一)区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除外)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开展危险废物排查,督促指导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安全。
3.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
4.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属地街道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5.指导督促各街道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二十二)高新区规划建设部(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区人防办、区物业办)
1.负责全区各类房屋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区房屋征收和安置房建设督查考核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白蚁防治的行业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等级评定和危险房屋治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安全,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含农村自建房)、危房改造等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牵头推进群租房的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房屋建筑和区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房屋建筑和区政工程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实施监管。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和规划;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区级供水、燃气的行业管理,依法对供水、燃气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牵头开展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燃气违法经营、储存等行为。依法对区政设施(含排水设施)的项目前期和建设期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区区政设施工程、燃气和物业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工程建设中违法行为。
6.承担交通运输区场监管责任,组织拟订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政策、技术标准和运管规范并监督实施。
7.承担交通运输建设监管责任,负责交通运输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含公交场站)的维护、管理,指导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
8.网约车、汽车维修、汽车租赁业、驾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等行业的管理。
9.协调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所辖水域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辖水域交通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渡船、渡口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打击水上非法游览经营、渡运等行为。
10.负责全区公路、内河水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11.负责管养权限内的区管道路(包括桥涵)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负责管养权限内的区级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2.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13.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农机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4.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5.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同步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
16.承担区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三)区农业农村水务局
1.负责农业(含休闲农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农业生物质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经营主体做好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湖泊等水域的渔业安全搜救工作和渔业安全突发事件。指导渔业水域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种植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农药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农药生产企业严格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4.负责畜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种畜禽(渔)、兽(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畜禽屠宰、粪污资源化利用及兽医实验室、动物诊疗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负责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5.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节水农业灌溉工程建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美好乡村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区直管水利工程的运行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区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经营类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或参与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区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闸、堤、坝、桥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区直管和使用区级及以上资金的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8.指导全区河道(含湖泊、人工水道)、大中型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区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及滩涂的开发利用;组织协调、指导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审批工作。
9.负责李家潭砂场等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0.承担区农业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四)区商务局
1.负责全区餐饮业、住宿业、家政、美容美发等商贸服务业和有关商贸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加强安全管理。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者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按有关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服务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2.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按有关规定对拍卖、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4.承担主办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
5.负责外卖送餐员、网络餐饮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6.承担区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五)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依法对文化、文物、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法负责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检查、督察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安全管理和考古发掘工作安全管理。
3.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以及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旅游标准化管理制度。负责旅游星级饭店、农家乐(民宿)、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企业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
5.对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区等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6.指导新闻出版、印刷发行、电影广播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指导各级播出机构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
7.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含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性健身运动场所)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和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承建的体育场馆、体育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指导大众体育项目的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8.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体育赛事活动和体育彩票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指导督促航空体育运动、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汽车运动等项目开展主体加强安全管理。
9.指导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包括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娱乐、体育旅游、培训、咨询、中介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所承办的各类聚会、展销、促销等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督促其他单位做好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举办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11.负责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空中有人驾驶动力伞的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3.承担区文化场所和旅游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如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的医疗卫生救援。
2.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含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和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
(二十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烈士陵园、烈士纪念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规划。起草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相关规程、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3.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执法计划,指导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承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要案查处和跨区域案件查处的相关工作。
4.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5.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6.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7.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9.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安全生产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10.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相关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11.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区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林业局)
1.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规划审批前置条件,将其作为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对化工企业、易燃易爆项目、存在危险源的项目实施规划控制。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的衔接,依据相关规划做好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2.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指导全区地勘单位抓好地质项目施工的安全工作,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山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3.负责指导林业及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相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森林采伐和林业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4.负责落实森林草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火灾早期扑救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三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包括充装)、检验、检测、进出口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3.牵头做好电商等平台经济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4.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的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改装电池等经营行为。
5.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商贸领域安全生产违法线索立案查处。
6.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7.承担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十一)高新区综合部
1.牵头负责高新区(核心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工作。
2.负责高新区管委会等职责范围内的办公用房、食堂等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区城市管理局
1.负责区容、环境卫生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餐厨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店招)及附属照明设施设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
2.承担区管道路、桥梁、照明等区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县(区、区)管道路、桥梁、照明等区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处理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区道路、占用城区道路施工、占道摆摊经营、乱停乱放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指导公共停车场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区政设施(不含排水)管理;负责城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指导、督查区政设施(不含排水)运行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4.按有关规定,对移送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实施处罚。
(三十三)区重点工程管理处
1.负责由区重点处实施的区政府投资的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不包括行业项目专业设备购置及安装)和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2.承担由区重点处实施的区本级政府投资的城区道路、泵站及排水工程、房屋工程大型桥梁工程、环境整治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组织进行施工阶段各项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职责。
3.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协调,工程工期和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档案管理。依法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4.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安全生产事项。
(三十四)区人武部
协调现役部队支援、协助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三十五)区消防救援大队
1.承担区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2.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4.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5.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7.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
9.承担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十六)区征收办(区铁路建设办)
1.负责征收地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协调境内铁路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参与铁路沿线安全整治工作。
(三十七)宜居公司
负责区属国有资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按照职责分工,区有关部门分为以下四类:
(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是区应急管理局。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包括: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弋江公安分局、弋江交警大队、区民政局、高新区规划建设部、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弋江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重点工程管理处、区消防救援大队等。
(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包括:高新区综合部、区科学技术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征收办、宜居公司等。
(四)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委督查办公室、区政府办、区民宗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人武部等。
第八条 本清单实施期间,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全区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西湾园区建设指挥部参照本清单,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
第九条 本清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