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9-30 15:53信息来源: 弋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杨东旭 字体:【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的第五条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三、服务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服务时间

区妇计中心

0553-4817041

弋江区红花山路152号南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楼

工作日:08:00-11:30

14:00-17:00

 

中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53-4836920

弋江区三潭路378号芜湖市眼科医院2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08:00-11:30

14:00-17:00

 

南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53-7567357

弋江区红花山路152号南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08:00-11:30

14:00-17:00

周六(上午)08:00-11:30

马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53-4836923

弋江区大工山路135号马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08:00-11:30

14:00-17:00

周六(上午)08:00-11:30

澛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53-2910083

弋江区澛港新区东侧澛港街道办事处大楼旁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08:00-11:30

14:00-17:00

周六(上午)08:00-11:30

火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53-8311203

火龙街道白马小区三期27号楼3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08:00-11:30

14:00-17:00

 

白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53-8300120

浅湾小区商业街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08:00-11:30

13:30-17:00

 

四、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

  (一)孕早期健康管理

 13 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 1 次产前检查。

1.进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13周前孕妇前往本人户籍或居住地对应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3.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梅毒血清学试验、HIV 抗体检测乙型肝炎表抗检测,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甲状腺功能等实验室检查。

4.开展孕早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 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5.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 1 次产前检查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 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

1.进行孕中期(孕 16~20 周、21~24 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3.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生活方式、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 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

1.进行孕晚期(孕 28~36 周、37~40 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随访中若发现有高危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四)产后访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产妇出院后 1 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便秘、痔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

3.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五)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产妇应进行心理保健、性保健与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 6个月、产妇和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要求

1.开展孕产妇管理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2.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管理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管理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健康管理.

3.孕 13 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 1 次产前检查。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产妇出院后 1 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七、投诉渠道

1.举报投诉电话:0553-4817041  

2.网上投诉渠道:www.yj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