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政策解读:《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解读
2023年6月20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芜政办秘〔2023〕21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芜政〔2020〕57号)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内,制定机关应当对其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续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施行的,起草单位或者实施机关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前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按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至2023年6月到期,经召开相关单位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暂行办法》继续施行项目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总体达到预期效果,无重大社会矛盾,故印发《通知》,将《暂行办法》的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暂行办法》自2018年公布实施以来,有力保障了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评估,《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程序、补偿方式等内容,符合我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继续实施能够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从而推动我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有序推进、平稳过渡。
二是有利于推进人民城市建设。基础设施的日臻完善,城市更新的持续推进,市容市貌的明显改善,城市能级的有效提升,离不开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规范征收。出台《通知》延长《暂行办法》的有效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市市区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条件得到改善,能进一步加速房屋征收进程,推动人民城市建设提质增速。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征求意见。2023年5月10日,市住建局召开《暂行办法》继续施行座谈会,充分征求市级相关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及群众代表意见。
(二)综合评估。2023年5月,市住建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暂行办法》继续施行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立风险评估小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评判,得出该项目社会风险低,可以继续实施。
(三)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2023年5月31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报告,指出《暂行办法》继续施行事项程序完善,内容未与上位法产生冲突。
(四)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2023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施行。
四、工作目标
根据《芜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房屋征收实际,做好延长《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有效期前期准备工作、后期风险防范工作以及全过程的宣传解释工作,发挥政府导向作用,规范征收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确保房屋征收活动依法依规、合理有序开展。
五、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确认将《暂行办法》的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是对《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1. 调整了《暂行办法》解释主体的具体表述。因机构改革,原“市住建委”更名为“市住建局”,原“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能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故将《暂行办法》第六条“其他”中,具体问题的解释主体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调整为“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调整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将《暂行办法》第六条“其他”中“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芜湖市湾沚区、繁昌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创新举措
一是体现了科学审慎原则。结合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经评估,《暂行办法》具有继续实施的可行性,但随着宏观经济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人民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为了做到科学审慎,《通知》将《暂行办法》的有效期延长一年半的时间。到期后,会对《暂行办法》进行研判,审慎决定是重新制定还是继续施行。
二是体现了总体稳定和局部微调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持《暂行办法》主体内容不变的前提下,《通知》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区划调整的具体情况,对《暂行办法》中解释主体和适用范围的具体表述进行了局部微调,保证了条款表述的准确性,增强了政策适用的精细度。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做好延长《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配套宣传措施,通过制作配套政策解读、明确咨询电话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政策解释力度,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
二是依法推进。《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延长期间内严格按照该政策规定进行征收补偿,规范房屋征收工作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监督。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暂行办法》中的条款落实到位。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征收,增强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维护群众利益,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