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归集表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许可类别 许可内容 许可决定日期
1 芜湖星禾过滤器材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3〕100号 普通 《芜湖星禾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净化器滤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03-340203-04-05-911035)收悉。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柯嘉路2号,建设内容为:租赁芜湖志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厂房1200平方米,购置挤出机、缠绕机、滤芯接长机等设备,形成年生产加工熔喷滤芯720万支、线绕滤芯200万支、折叠滤芯100万支能力。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挤塑、焊接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要求。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油桶、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你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严格依法依规建设、运行管理环保设施,健全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4
2 安徽东方雨虹砂粉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3〕103号 普通 《安徽东方雨虹砂粉科技有限公司东方雨虹芜湖特种砂浆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三经发〔2022〕241号;项目代码:2108-340208-04-05-524292)收悉。项目位于三山经济开发区春州路6号,总投资14894万元,建设厂房,布设1条预拌砂浆生产线,设置搅拌机等生产设备及配套辅助工程。建成后达到年生产特种砂浆30万吨、普通预拌砂浆60万吨的能力。结合芜湖市经信局关于预拌砂浆企业布点指标的回复、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密闭;项目工艺废气应采取集气罩等方式高效收集,使用袋式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颗粒物经处理后外排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及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热风炉废气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地区的相关排放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滨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行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包装袋、废布袋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机油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你单位依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严格依法依规建设、运行管理环保设施,健全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4
3 芜湖金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芜环行审〔2023〕104 号 普通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金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60万套汽车造型部件及NVH声学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光路东北侧、九华北路西北侧、当涂县南侧。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备案〔2022〕93号,项目代码:2210 -340264-04-02-148296)。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占地面积约45376平方米。新建涂装生产线1条、涂胶生产线2条、组装生产线6条、衬垫生产线10条、地毯生产线4条、湿法顶棚生产线4条、湿法PHC板材生产线2条、发泡生产线4条、直立棉生产线1条、EVA挤出生产线1条、水切割生产线4条、装配生产线4条,并购置注塑设备、焊接设备、烫印设备、火焰处理等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60万套汽车造型部件及NVH声学产品。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调漆、喷涂、流平、固化、注塑、涂胶等产生的工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过滤棉+RTO 蓄热焚烧处理;注塑、危废库、涂胶废气、热压、发泡等工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抛光、混棉、PHC 板材喷涂、配料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涂装工艺、火焰处理废气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37822-2019);注塑、加热、发泡等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 -2015) 中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苯乙烯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丙烯腈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喷涂水分烘干及固化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喷淋清洗废水、水洗废水、纯水站浓水、切割废水,废水经混凝沉淀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其中交通干线侧执行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漆渣、废包装桶、废过滤棉、废导热油、废活性炭等属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应按照“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5
4 安徽嘉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芜环行审〔2023〕105 号 普通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嘉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繁昌经济开发区横山大道(租赁安徽嘉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房)。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经繁昌区发改委批准备案(发改告知〔2022〕92号,项目代码:2208-340222-04-01-369230)。主要建设内容:建设生产车间等,购置相关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及梯次利用3000吨废旧动力蓄电池(其中废旧三元电池处理及梯次利用量为1500吨,磷酸铁锂电池处理及梯次利用量为1500吨)。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原料来源。本项目仅回收废旧三元锂电池和废旧磷酸铁锂电池(A类电池),对其他种类废旧动力蓄电池不得回收加工处理,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过程应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符合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废气采用集气罩+滤筒除尘器+排气筒处理。颗粒物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办公区域生活污水依托嘉瑞公司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车间保洁废水、初期雨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采用混凝气浮+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车间排口总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 1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总钴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 2 中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限值;废水总排口中其他因子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 4 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高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在正式生产需要纳管排水时,须按照国家、省、市排水管理有关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电池管理系统、应急盐水池废盐水、污泥和废油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六)其它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5
5 芜湖越捷锻造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3〕106 号 普通 《芜湖越捷锻造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00万件新能源汽车配件(包括关联品种)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天井山路28号,总投资500万元,租赁芜湖新联锻造有限公司厂房。购置下料机、加热炉、压力机等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建成后年增100万件新能源汽车配件。结合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加热工序颗粒物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排气筒处理;淬火/回火工序油雾采用油雾分离器+活性炭吸附+排气筒处理;加热工序颗粒物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排放限值;油雾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限值;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管控要求;其他废气外排满足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城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行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金属边角料、废石墨乳包装桶、除尘器收集的烟粉尘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油桶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你单位依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严格依法依规建设、运行管理环保设施,健全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5
6 芜湖市地方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3〕107 号 普通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市地方铁路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塔桥多式联运基地新建铁路及相关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既有宁芜铁路塔桥站对侧。项目总投资166473.39万元,经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皖发改基础〔2022〕707号,项目代码:2212-340000-04-01 -747400)。主要建设内容:塔桥站对侧新建到发线2条、预留2条、有效长1050米,南京端新建牵出线1条、有效长1050米,芜湖端咽喉新建机待线1条、有效长50米。新建怕湿货物作业区、商品车兼集装箱作业区、集装箱兼笨重作业区以及堆场1处,同步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场内道路等配套工程。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生态影响。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在敏感区内设立取弃土场和施工场地等,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系统植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施工中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禁止使用尾气排放超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对施工道路进行固化、洒水处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施工场地生产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运输路线,声环境敏感区域周边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优先采用低噪设备,合理布设施工机械位置,高噪声施工机械尽量远离居民区、等声环境敏感点;加强施工期噪声监测,根据需要设置临时隔声屏障。运营期严格落实声屏障、减振等降噪措施,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建设单位要预留噪声治理费用和强化噪声治理措施的实施条件,开展降噪效果跟踪评估和噪声跟踪监测,必要时进一步优化强化噪声治理措施,防止噪声扰民。铁路噪声执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12523 -2011),振动执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铁路干线两侧”标准,周边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弃渣的收集和弃放,分类回收利用施工废料,不能利用的运至规范堆场;妥善处置挖掘施工产生泥浆,不得产生水体污染;施工场地内不得进行进行机械维修等产生危险废物的作业。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配合相关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线路两侧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5
7 安徽得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3〕109号 普通 《安徽得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型高性能电池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02-340203-04-05-133288)收悉。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珩琅山路以北,漳河路以西,汽配路以南雅图工业园内,建设电池总部及研发、中试基地,新建中试线、测试中心、储能研究院及临时过渡性pack产线,进行研发、测试、中试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加料、涂布、烘干、注液、化成、涂胶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相关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以及《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中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氨气、硫化氢排放速率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要求。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经预处理的正、负极设备清洗废水、二次注液后电芯清洗废水、试制电芯实验及性能测试产生的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洁废水与生产车间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外排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办公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出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在申请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总钴、总镍排放浓度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限值”。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匀浆罐体清理产生的废浆料、废抹布,电解液使用过程污染、变质产生废电解液,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有机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镍钴锰酸锂原材料包装袋、废润滑油、废试剂瓶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你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严格依法依规建设、运行管理环保设施,健全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4
8 芜湖市眼科医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3〕110号 普通 《芜湖市眼科医院新院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弋发改投资〔2022〕200号,项目代码:2211-340203-04-01-336262)收悉。项目位于红花山路以南、规划纬九路以北。项目总用地面积约4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7450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新建门诊医技科室(不设传染病科室)、住院综合楼、行政可研办公楼以及配套设施等。项目建成后,设置三甲专科医院床位380张,二级综合医院床位100张。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污水处理站密闭;恶臭经收集治理后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相关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发电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食堂油烟经净化后外排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标准。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食堂废水、生活污水、医疗废水经处理后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GB18466-2005)相关排放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城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外排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中有关标准;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医疗废物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医疗废物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你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严格依法依规建设、运行管理环保设施,健全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自批复之日起,原环评批复《关于芜湖市眼科医院新院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芜环行审〔2022〕255号)作废。
2023/5/9
9 安徽维森智能识别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芜环行审〔2023〕113号 普通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维森智能识别材料有限公司智能识别材料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三山经济开发区。项目总投资11924万元,经三山经发局登记备案(三经信〔2022〕338号,项目代码:2302-340208-04-02-653877)。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的3条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利用现有厂房新增2条智能识别材料生产线,购置研磨机、涂覆机、分切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等辅助生产设备。建成后年新增4.1亿m2智能识别材料的生产能力。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投料废气采用集气罩+滤芯除尘器+排气筒处理;工艺废气采用抽风机管道密闭收集+冷凝+RTO+排气筒处理。投料工序颗粒物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注》(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烘干、加热搅拌、涂布工序废气经处理后排放,甲苯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1限制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1、表3中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污水经处理后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大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施工期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涂覆废料、冷凝废液、含溶剂废抹布等属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废硝化纤维素和改性树脂等原料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重新利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应按照“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8
10 芜湖之乐轴承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3〕114号 普通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之乐轴承有限公司年产1亿套新能源汽车滚针轴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管秘〔2022〕245号,项目代码:2206-340264-04-01-317037)。建设单位拟投资30000万元,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欧阳湖路40号建设年产1亿套新能源汽车滚针轴承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1亿套滚针轴承和100亿支滚针。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芜湖大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4
11 安徽瑞智驱动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3〕117号 普通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瑞智驱动科技有限公司奇瑞安川年产5万台电驱动分体、一体机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103-340203-04-02-734437)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3100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花津南路83号建设奇瑞安川年产5万台电驱动分体、一体机系统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高效驱动电机一体机生产线及变频器生产线,建立集电机一体机和变频器的生产、仓储、研发于一体的工厂,形成年产5万台电驱动一体机系统生产能力,不含电驱动分体机建设内容。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诚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6
12 芜湖德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3〕118号 普通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德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电动车充电桩外壳、配电柜外壳及液冷数据中心外壳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3〕40号,项目代码:2304-340207-04-05-195549)。
建设单位拟投资500万元,于芜湖市鸠江区方兴路与富民路交叉口东220米建设电动车充电桩外壳、配电柜外壳及液冷数据中心外壳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10000套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外壳、2000套配电柜外壳和500套液冷数据中心外壳。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波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9
13 芜湖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3〕111号 普通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亿平方米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宁芜高速以东,官陡门路以北,万春西沟以西)。项目总投资71800万元,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1〕199号,项目代码:2112-340207-04-05-438983)。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生产厂房及生产线,购置多台双螺杆挤出机、铸片成型机、拉伸机、萃取机、涂布机、收卷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亿平方米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投料工序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挤出、拉伸、横拉定型工序废气采用油雾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萃取、干燥等工序废气采用酚醛基活性炭纤维吸附水蒸气脱附冷凝回收+ACF转子浓缩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燃气锅炉进行低氮燃烧,危废库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二氯甲烷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和表9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执行《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中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循环冷却水排水、纯水制备浓水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氯甲烷尾气脱附冷凝废水经曝气处理达标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城东污水处理厂,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城东污水处理厂,初期雨水和设备清洗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混凝沉淀一体化+中间水池+生化一体化池+强氧化池)处理达标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城东污水处理厂,废水接管二氯甲烷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2间接排放标准,其他指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石蜡油、废过滤网、废白土、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废导热油、含油基膜、泥饼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10
14 安徽旗利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3〕115号 普通 《安徽旗利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池铝合金框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03-340203-04-05-226058)收悉。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石硊社区石硊路50号,建设内容为:项目占地及建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购置型材符合加工中心、立式加工中心、全自动超声波清洗机等设备,形成年产25万套铝合金框架能力。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切割、精加工工序落实湿法作业。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综合排放标准》(GB16397-1996)相关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废油桶、废润滑油、废切屑液和污泥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你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严格依法依规建设、运行管理环保设施,健全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11
15 安徽海螺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芜环行审〔2023〕116号 普通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海螺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SCR脱硝催化剂循环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北片区福州路东侧、龙湾西路北侧。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备案〔2022〕53号,项目代码:2303-340264-04 -01-356516)。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建设再生车间、资源化利用车间、研发中心、仓库、锅炉房等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5万吨SCR脱硝催化剂循环再利用(再生10000t/a,资源化提纯40000t/a)的处理规模,主要处理各火电厂、玻璃、钢铁、水泥等行业产生的废弃SCR脱硝催化剂(钒钛系)。项目初期原料为安徽省省内各火电厂、玻璃、钢铁、水泥等行业的废弃SCR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待申报列入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企业后,方可接收来自安徽省省内及周边省份的废弃SCR脱硝催化剂(钒钛系)。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干法清灰设备、破片磨粉设备、破片设备、超细磨粉设备均为密闭设备且配备集气系统,人工拆解区域整体密闭,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铬及其化合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要求;热处理产生的氨气、颗粒物通过布袋除尘器+氨气吸收塔处理,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提纯碱煮产生的碱性气体和酸化产生的硫酸雾通过管道进入喷淋塔处理;闪蒸炉配备低氮燃烧装置,闪蒸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气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天然气蒸汽锅炉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相关要求;实验检测模拟烟气通过SCR脱硝催化剂+两级喷淋处理,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物理清洗废水、化学清洗废水、提纯废水分别泵送至综合污水处理站单独的调节池,进入pH调节、絮凝反应处理单元。在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前,絮凝沉淀后废水与初期雨水、氨气吸收塔喷淋废水、纯水制备浓水混合进入“A/O反应池+膜过滤系统+蒸发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再生、提纯工艺,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在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与初期雨水、氨气吸收塔喷淋废水、纯水制备浓水混合进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A/O反应池处理,上述废水排放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间接排放标准(其中总铅、总镉、总砷、总铬、总汞在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总钒达到《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后,须根据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工艺论证接管可行性,方可经化工园区污水专管接入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再排入江北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江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其中交通干线侧执行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催化剂包装袋、废陶瓷纤维棉、絮凝沉淀污泥、废纳滤膜、废矿物油、实验室废物等属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应按照“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11
16 长荣金属(芜湖)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3〕119号 普通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长荣金属(芜湖)有限公司紧固件生产及赤泥中非金属矿物材料分离提取成型设备组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备案〔2023〕7号,项目代码:2202-340264-04-06-760879)。建设单位拟投资6000万元,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顺路36号建设紧固件生产及赤泥中非金属矿物材料分离提取成型设备组装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15亿只汽车螺母、螺栓和3台赤泥中非金属矿物材料分离提取成型设备。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波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12
17 芜湖瑞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3〕120号 普通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瑞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年产4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3〕28号,项目代码:2304-340207-04-01-766829)。
建设单位拟投资5025万元,于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富民路88号3#厂房建设年产4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套油底壳、5万套缸盖、5万套侧罩盖、5万套油泵、5万套发动机。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合肥金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12
18 安徽曼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3〕121号 普通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曼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3〕33号,项目代码:2303-340207-04-01-658611)。
建设单位拟投资500万元,于芜湖鸠江区湾里街道湾里工业园支一路1号建设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门板100吨、地板180吨、加强板120吨、纵梁100吨。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波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15
19 马瑞利汽车零部件(芜湖)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3〕122号 普通 你公司报来的《马瑞利汽车零部件(芜湖)有限公司过程精细化调控智能车灯数字化转型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上闸路5号。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备案〔2022〕123号,项目代码:2303-340264-04 -02 -177657)。主要建设内容:在现有空置厂房内设置注塑机、装配线等。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200万套(特斯拉)智能车灯。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食堂油烟依托现有油烟净化器处理,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 -2001)。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22
20 芜湖广立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3〕123号 普通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广立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个扶手及10万个嵌饰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2〕221号,项目代码:2303-340207-04-01-198921)。
建设单位拟投资50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永昌路75号建设年产10万个扶手及10万个嵌饰板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10万件扶手、10万件嵌饰板。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优环环境评估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17
21 芜湖泓鹄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3〕124号 普通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泓鹄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增材制造高强度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红光路21号。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备案〔2022〕268号,项目代码:2211-340264-04 -01 -933047)。主要建设内容:设置真空管式炉、空气雾化机、行星式球磨机、金属打印机龙门铣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3D打印耗材1000吨、3D打印成型零件5000套。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分级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依托现有油烟净化器处理,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 -2001)。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其中交通干线侧执行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22
22 芜湖锐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3〕126号 普通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锐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骨科专用器械及康复机器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管秘〔2022〕129号,项目代码:2209-340264-04-01-881727)。建设单位拟投资20000万元,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路建设骨科专用器械及康复机器人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5000套骨科器械、10000套康复机器人、5000套微型磨钻。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国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22
23 芜湖瑞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3〕125号 普通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瑞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件工位器具及10万套钣金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大桥镇红星路20号3号厂房。项目总投资80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备案〔2023〕54号,项目代码:2303-340264 -04-05-554733)。主要建设内容:租赁芜湖市佳利塑业有限公司现有厂房,设置抛丸机、喷粉房、固化房、热风炉等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5万件工位器具及10万套钣金件。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抛丸粉尘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喷粉线喷粉经滤芯回收+滤筒除尘器处理;喷粉固化废气经喷淋+干式过滤+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抛丸和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同时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固化工序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项目无生产废水及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活性炭、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23)有关规定。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25
24 芜湖县德鸿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芜环行审〔2023〕128号 普通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县德鸿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电镀产业园9#楼3#厂房。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经湾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湾发改备〔2022〕456号,项目代码:2211-340221-04-01 -826105)。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厂房,扩建2条滚镀锌生产线及相关配套工程等,年表面处理加工低压电器零部件11万吨。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氯化氢、硫酸雾采用全封闭罩+槽边侧吸抽风+封闭罩顶部抽风收集,经碱液喷淋中和塔处理;天然气蒸汽发生器采用新型低氮氧化物燃烧器。电镀工序废气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限值和表6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规定;天然气蒸汽发生器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其中氮氧化物须满足《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中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中水回用”的原则建设厂区内排水、污水收集系统,车间地面须实行干湿区分离,各类废水采用明管收集,分类分质排到电镀产业园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项目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30%。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后,进入开发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满足芜湖铭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纳管要求。上述废水经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槽渣、废滤材、化学品废包装材料等属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应按照“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请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30
25 芜湖盈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3〕129号 普通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盈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内饰件成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3〕34号,项目代码:2303-340207-04-01-669187)。
建设单位拟投资40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电器部件工业园4号厂房建设汽车内饰件成型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100万只扶手骨架、100万只斜拉手基座、50万只压条压板、50万只其他汽车内饰件骨架。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国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25
26 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芜环行审〔2023〕130号 普通 你单位报来的《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安徽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安徽省卫健委同意筹建的批复、芜湖市政府会议纪要等,根据评审意见、评估意见和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至高岗埠路、南至长江南路、东至官河路、西至峨桥路(原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三山医养结合示范园区项目内地块内)。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92.46亩,总建筑面积约193943m2,其中地上部分建筑面积约136130m2,地下部分建筑面积约57813m2,项目规划主要建设门急诊、住院、医技、科研教学和综合保障等用房,规划床位1000张。项目总投资188000万元,经芜湖市发改委批准立项(芜发改社会〔2020〕537号,项目代码:2017-340208-83-01-032105)。本次评价不含辐射内容。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实施密闭收集处理后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周边空气中污染物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中相关允许浓度;天然气锅炉落实低氮燃烧,废气中SO2、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NOX执行《关于推进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中相关要求;食堂油烟经净化后外排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大型相应标准要求;其他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建设项目以官河为界分为东西区,各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西区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 中三级标准和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芜湖市滨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东区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芜湖市滨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进一步优化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布局,从源头减轻噪声污染;选用低噪设备,有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间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规定限值;运营期项目西、北侧场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东、南侧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建设单位应对噪声污染防治和减轻振动的相关措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必要时进一步采取强化治理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等)和危险废物(教学实验废物、动物养殖及实验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废高效过滤器、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传染病区生活垃圾、污水站污泥和格栅渣、在线监测废液及废药物、药品等)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单位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31
27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3〕131号 普通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G236长江南路(珩琅山路-S334段)快速化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市发改委批准备案(芜发改投资〔2022〕348号,项目代码:2202-340200-04-01-394906)。建设单位拟投资145100万元。本项目起点位于珩琅山路交口,重点至S334,全长约20.1公里。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梁、雨水、污水、绿化、管线综合、交通设施、照明工程等。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单位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运营期严格落实声屏障、低噪声路面等降噪措施,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建设单位要预留噪声治理费用和强化噪声治理措施的实施条件,开展降噪效果跟踪评估和噪声跟踪监测,必要时进一步优化强化噪声治理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各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