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