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政审批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30 16:00信息来源: 弋江区城市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仇蓉蓉 字体:【  


 

    一、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申请条件

    详见受理条件:

    1.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 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
    3. 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
    4.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 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拟成审核意见,如需现场勘验的进行联合勘验并填写勘验表、呈批表。
    3.办结:根据审查岗意见,做出办结。

    四、申请材料

    申请表申请表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