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政审批办理指南
一、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申请条件
详见受理条件:
1.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 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
3. 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
4.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 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拟成审核意见,如需现场勘验的进行联合勘验并填写勘验表、呈批表。
3.办结:根据审查岗意见,做出办结。
四、申请材料
申请表申请表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