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3.10.8

发布时间:2023-10-08 16:01信息来源: 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弋江区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戴靓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芜市监处罚(2023)7-309号 芜湖市弋江区南瑞街道南街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和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案 芜湖市弋江区南瑞街道南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杨勉 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和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值及情节,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2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