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鲜摘“滤镜”,火龙岗市场监管所开展禁用“生鲜灯”整治行动

发布时间:2023-12-04 10:41信息来源: 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弋江区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宋亮 字体:【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半年来,火龙岗市场监管所开展了禁用“生鲜灯”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以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门店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为重点对象,全面摸排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生鲜灯”情况。通过发放提醒告知书、张贴海报、培训约谈等多种方式与渠道进行普法宣传、政策讲解,让商户更加透彻的理解法律法规,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规范使用照明灯具,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使用“生鲜灯”的商户要求其一律停用并及时更换灯具。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比如红色和绿色,让食品的颜色看起来更加红润或鲜艳,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


火龙岗市场监管所提醒辖区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下一步,火龙岗市场监管所将继续强化监督检查,持续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常态化检查行动,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