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1.26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处罚〔2024〕7-32号 | 芜湖星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 | 芜湖星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毕云菲 |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全部已扣押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及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工具;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