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9 16:48信息来源: 弋江区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王娟 字体:【  

进一步加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双重预防制度落实,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完善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追究推动企业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责任到人、责任到岗,通过安全生产巡查制度推行,使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保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推行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仓储的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二)非煤矿山企业(含尾矿库)。

(三)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含装修维修)项目。

)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的生产型工业企业或各类经营企业。

)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但经常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或使用氯化、硝化等危险工艺或使用叉车、行车等特种设备的建筑施工(含装修维修)项目、生产型工业企业、各类经营企业。

巡查时间和人员

(一)巡查时间:企业安全生产巡查实行每日每班不间断巡查制度,巡查安排做到全时段、全厂区、全过程。

(二)巡查人员:企业应设置巡查岗位,配足配齐巡查人员,合理安排巡查计划。巡查工作企业专职人员实施,可以是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专兼职安全员等。企业应定期对巡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巡查人员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和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能力。

四、巡查内容和记录

(一)巡查内容

1.危险设备或作业场所安全运行记录登记情况,即需要进行安全运行记录登记的危险设备或危险作业场所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记录登记的执行情况。

2.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即生产经营单位各类设施、设备(包括建筑工程、机器设备、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供电设备、设施及线路等)的安全状况。

3.安全设施、设备、装置运行状况,即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包括消防安全设施、防雷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报警设施、警示标志、劳动保护用品等)的安全状况。

4.从业人员安全状况,即班前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生产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作业场所的管理人员等)岗位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是否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存在“三违”现象等情况。

(二)巡查记录

巡查人员对每次巡查情况都要进行记录登记,并对巡查情况负责。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需不定期(每周至少1次)抽查巡查记录,检查每日巡查的落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并提出每审查意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5日前必须对上月巡查记录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企业应对巡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闭环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力推进。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巡查制度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调度,全力推进,确保落实到位。企业是推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结合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工作制度,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加强人员配备和资金投入,扎实开展巡查工作。

(二)从严监管,注重实效。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的推行情况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督导督查的重要内容,帮助指导企业执行到位、落实到位,对节后复工复产企业要从严把关,把企业生产巡查制度制定情况作为复工复产前置条件。2024年3月31日前,对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的或对巡查制度未严格执行的或在巡查记录中未如实反映存在问题隐患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要采取通报、警示、约谈、曝光、惩戒等措施严肃处理,必要时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确保巡查制度推行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示范引领。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推进力度,营造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工作氛围,要适时组织召开推进会或现场会,对安全生产巡查制度执行好、落实好的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并加以推广。

市安委办适时组织检查组,对企业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列为安全生产季度评议和年度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