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5.20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处罚〔2024〕7-125号 | 弋江区每时每刻理发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弋江区每时每刻理发店 | 刘少卫 | 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 |
2 | 芜市监处罚〔2024〕7-126号 | 弋江区玖艺造型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弋江区玖艺造型店 | 朱芳久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1盒洛黛诗香水修护精油和1瓶造型匠复古油头膏。2.罚款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 |
3 | 芜市监处罚〔2024〕7-127号 | 弋江区剪爱理发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弋江区剪爱理发店 | 祖彬 | 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