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7.11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处罚〔2024〕7-222号 | 弋江区一曼美甲美睫用品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 | 弋江区一曼美甲美睫用品批发部 | 胡毅松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1盒“王氏祖方”牌多肽修护母液套盒。2.罚款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
2 | 芜市监处罚〔2024〕7-223号 | 弋江区云红日化精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 | 弋江区云红日化精品经营部 | 严云红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1盒“清扬”牌新一代水凝去屑配方超值装。2.罚款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
3 | 芜市监处罚〔2024〕7-227号 | 芜湖市弋江区杭敏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芜湖市弋江区杭敏超市有限公司 | 洪顺梅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没收氨基酸真姜精华护发素化妆品3瓶,没有违法所得6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
4 | 芜市监处罚〔2024〕7-228号 | 弋江区专属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弋江区专属理发店 | 王飞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没收“盈多娜”牌植物香水无氨染发膏1盒,罚款人民币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