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9.9

发布时间:2024-09-09 09:54信息来源: 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弋江区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戴靓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芜市监处罚〔2024〕7-274号 弋江区德盛嗨购小样集合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弋江区德盛嗨购小样集合店 熊巧兰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已过期的涉案化妆品6瓶;2、罚款人民币1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2 芜市监处罚〔2024〕7-275号 弋江区小喵美甲美睫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弋江区小喵美甲美睫店 齐钰莹 弋江区小喵美甲美睫店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1、没收已过期的涉案化妆品1瓶;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3 芜市监处罚〔2024〕7-280号 弋江区沐颜理发店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弋江区沐颜理发店美发店 尚苗苗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4 芜市监处罚〔2024〕7-287号 弋江区华界乐沙护肤造型工作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弋江区华界乐沙护肤造型工作室 余伟华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