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5.1.10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化罚 〔2025〕7-1号 |
弋江区顶流电子商务中心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弋江区顶流电子商务中心 | 张浩 | 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