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5.2.27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化罚 〔2025〕7-2号 |
弋江区鑫睿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弋江区鑫睿酒店 | 杨鑫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案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