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弋江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完善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机制,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7 号)》和芜湖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通〔2018〕93 号)》以及《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操作规程(民救〔2017〕121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救助对象
1. 具有芜湖市户籍,或在我市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 6 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
2.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到或经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 6 个月以
上的,在实际居住地申请。
二、 救助类型
1. 急难型困难。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 支出型困难。因自付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 救助标准
依据救助对象类型、困难原因和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和自救 能力等因素确定救助额,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对申请人提出 的同一事由,无正当理由的,当年度内不予重复救助。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
户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2 倍。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
低保户个人承担的可救助金额超过 3000 元,非低保户个人承
担的可救助金额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3000 元的(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当年总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低保标准×12 个月),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按照 40%的比例进行救助。可救助金额超出低保 6 倍的需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经区政府批准,最高
救助额不超过 20000 元。
(三)特殊困难家庭
1、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社区矫正、戒毒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给予 3 个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
2、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因各种原因造成困难在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救助的费用或经救助之后,仍个人承担较大费用 的原则上 100%救助。
3、低保家庭和学费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困难家庭学生: 幼儿教育阶段,每户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1000 元;高中阶段,
每户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2000 元;大学阶段,每户每年最高
救助金额不超过 3000 元。救助金额不得高于学费票据金额。
四、 不予救助的情形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 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5、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6、申请人及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工商法人登记、多套房等财产信息的。
7、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五、救助程序
(一)申请
由居民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或街道,户籍
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 6 个月以上的,向实际
居住地申请;在我市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 6 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向实际居住地申请。申请时需提 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或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属低保户的,提供低保证
件;
2、家庭(个人)收入和财产情况说明,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授权书;
3、家庭(个人)申请事由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二)审核审批
对于支出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在受理申请材料后 2 个工作日内,村(居)协助街道对申请人家庭开展入户调查。认定符 合条件的,视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 员会或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2 天,公示无异议且救助
金额在 2 倍低保标准以下的,由街道直接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
救助金额超出 2 倍低保标准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街道和区民政部门应简化 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事后补办 手续,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救助金额在 4 倍低保标准以下
的,由街道直接审批,一般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区民政局备
案。救助金额超出 4 倍低保标准的报区民政局审批。
每年在街道设立 10 万元临时救助备用金(区级和街道按 5:5 资金配比),由各村居对辖区群众突发的急难状况做到主动发现、及早干预。街道要做好救助台帐登记和审批资料存档工作,每月末将审批表、月报表报备区民政局备案,同时,不定期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
(三)发放
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区民政局、街道是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的程序,完善办理流程,规范日常管理。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
(二)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救助款的,由民政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三)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办法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19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