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全区食品安全(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下同)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工作机制,保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及其成员单位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食安委是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区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区食安委日常工作,不取代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依据专项工作开展需要,经区食安委领导同意,区食安办协调区食安委成员单位成立专项工作组,确立组长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作机制,推进部门共治,提升监管效能。
二、机构组成
(一)区食安委主任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下列单位负责人担任: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统战部、区委编办、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规划建设部(区住交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健委、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
(二)因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区食安委成员单位需要调整的,由区食安办按程序报区食安委批准。
(三)区食安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四)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相关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承担本单位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区食安办备案。
三、主要职责
区食安委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评议考核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分析全区食品安全形势,解决食品安全重难点问题,研究制订食品安全政策举措,部署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属地和部门管理责任;评议考核食品安全工作。
(三)统筹协调指导全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区食安委及其办公室根据需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区食安办工作会议。区食安办负责落实会务及相关的文秘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
1.区食安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由区食安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由全体成员参加,可视情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区食安办提出,报区食安委主任和副主任审定。
2.区食安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区食安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由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参加,可视情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区食安办或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区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3.区食安办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区食安办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由区食安办主任、副主任、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可视情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区食安办或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区食安办主任审定。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并安排其他相关负责同志参会。区食安办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区食安办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区食安办会同区政府督查和目标办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文件制度
1.委员会文件。发文代字为“区食安委”,主要印发涉及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由区食安办主任审核后报区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2.会议纪要。区食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区食安办主任审核后报区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3.办公室文件。发文代字为“区食安办”,主要印发涉及落实国务院、省市食安委(办)、区食安委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市食安办承办的事项等,由区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4.工作简报。由区食安办根据工作需要编发,主要反映: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省市区领导重要活动、指示批示等;区食安委及成员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动态、工作进展以及先发地区的经验做法等,由区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三)报告制度。
1.报告事项。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将下列内容报送区食安办汇总后报区食安委负责同志。主要有:
(1)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2)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
(3)区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议定事项、交办事项和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4)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5)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和影响较大舆情事件;
(7)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8)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2.报告要求。报告内容应做到真实准确、文字简练、主题鲜明、严谨规范。涉及保密的,应通过相应渠道报送。涉及事故事件处置的,应及时将处置情况进展续报。
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由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实时报送。对于国家省市区有明确报送规定的信息,应同时按要求主动报分管区领导、上级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区食安办应及时汇总有关信息,以《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区政府或上级部门报告,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或印发交流。
3.信息发布。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重要信息同时抄送区食安办。发生在区政府权限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信息应当报请区食安委领导同意,统一公布。
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披露。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时限、公开期限等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食品监管各领域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闻发布制度
区食安委会同区政府宣传部门负责本区食品安全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食安委设立新闻发言人,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根据需要由区食安委授权举行,由区食安委新闻发言人直接发布,或由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发布。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机制,由区食安办和区委宣传部会同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定期研究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发布题目及内容征询单制度,重要发布内容及应对措施,须协调各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由区食安办汇总形成新闻统发稿,并报经区食安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
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相关规定,建立舆情收集和研判机制,动态收集并跟踪各媒体、网络对本部门和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的报道和评论,及时进行分析研判,研究具体对策,并将相关情况和建议及时通报区食安办。
食品安全新闻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总结评估。建立信息核实机制。对舆情反映的或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涉及区食安委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的重大事件、重点工作,要及时核实,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
(五)联合执法制度
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区布置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针对阶段性突出的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或市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认为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的,可以拟定联合执法方案报区食安办,经区食安委领导审定后,由区食安办组织或者指定相关执法部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根据区食安委授权,区食品安全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区域联动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根据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并提供车辆、技术等必要的执法保障,不得推诿、阻拦、干扰或懈怠。
(六)督查督办制度
1.督查督办方式。根据区食安委授权,由区食安办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协助配合。督查督办可采用现场督查、书面督查、会议督查和电话督查等多种形式。
2.督查督办事项:
(1)组织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部署及区食安委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组织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对领导同志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和区食安办认为需要进行督查督办的其他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督查督办。
3.工作要求。各有关单位要按时向区食安委及其办公室报送办理情况及整改结果;区食安办要及时梳理汇总,对于重大督查督办事项要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对逾期未办理或办理不力的单位,由区食安办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提请区委、区政府进行责任约谈和问责。
(七)通报制度
区食安委建立通报制度。具体通报事宜由区食安办承办。原则上在区食安委内部通报,重大事项报区食安委领导同意后在全区通报。通报的事项有: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事项落实情况;督办事项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其它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八)评议考核、责任约谈及追究制度
1.评议考核。区政府将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由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责任约谈和追究。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食品工作职责和工作不力的单位,由区食安办视情按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有关规定,提请区委、区政府进行责任约谈和问责。
五、附则
(一)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弋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区委组织部:负责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内容;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内容;负责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报道食品安全工作重要部署、进展和成效。加强食品安全新闻监督,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食品安全事件新闻发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舆情应对与处置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网络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谣言治理和舆情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指导政法各部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牵头制定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和刑事责任追究体系。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检查考评体系,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责任。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访维稳工作。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清真食品等涉及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事务的监管工作。负责清真食品标志使用的规范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引导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委编办:负责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法院:负责指导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查处工作。负责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办理暴力抗法犯罪案件。参与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检察院:负责食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负责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负责通过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或个人侵害不特定主体的身体健康权提起公益诉讼。参与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监督并支持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办理暴力抗法案件。参与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对食品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参与协调跨部门、跨领域涉及食品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将食品安全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建设,推动食品安全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监督项目的实施。负责主管全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以及地方储备粮、糖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实施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负责指导粮食行业食品安全工作,并对执行粮食储存、运输环节的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按照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自查。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执法工作。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食品安全科研项目建设,协助做好有关食品安全科研成果技术攻关、验收与应用工作。拟定相关政策,鼓励开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促进食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动食品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企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指导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食品行业发展的指导,开展食品行业运行分析。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推进食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涉及食品违法犯罪的行为。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弋江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查处工作。会同与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督促地方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负责保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现场,配合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指导各地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民政部门管理机构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列为服务建设质量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负责加强对管理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排查、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负责制定管理机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参与实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助做好全区范围内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负责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全区食品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和指导。结合区政府法制工作计划,协调、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法制工作。审查修改涉及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承办区政府食品安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负责加强对管理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组织开展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排查和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协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宣传教育。组织引导律师等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区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人社局:贯彻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协同做好食品安全领域政府奖励和表彰工作。加强对技工院校、技能培训机构等人社部门业务管理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分实施食品安全人才评价和专业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水务局研究落实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负责对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影响食品安全的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大气、水质、土壤等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定期发布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参与和环境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规划建设部(区住交局):配合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公益宣传活动。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排查、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确保全区绿色食品安全通道畅通及食品紧急运输车辆调用。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行动中交通保障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事件)。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与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参与拟定地方技术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认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监测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实施农药、兽药(鱼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和依法监管工作。组织全区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全区执业兽医、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向有关部门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推进农药兽药残留综合治理。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组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负责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区“菜篮子”生产发展战略与规划,牵头“菜篮子”区长负责制工作,负责全区“菜篮子”产业工作,制定“菜篮子”产业奖补政策,组织指导规模化基地的生产及设施农业产业提升,协调产业产销对接工作。配合制定相关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开展食品行业运行情况分析。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餐饮行业管理和农产品市场建设,负责弋江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协调农超对接工作。负责加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配合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作等。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文化娱乐旅游场所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同级星级(A级)评定委员会将餐饮质量安全纳入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行业评定标准。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点)、星级旅游饭店、星级农家乐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工作。监督指导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健全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对涉嫌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配合相关部门责令媒体下线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食品文化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旅游者的食品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配合上级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做好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及标准宣传工作。负责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制度。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治和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险因素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调查结果。负责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责任。负责学校、医院和养老机构的营养健康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主管全区餐厨废垃圾管理工作。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监管工作,定期向区场监管部门通报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协助指导街道设置符合规范的食品摊群点,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空间,存在污染和安全隐患的流动摊点开展宣传整治。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摊贩和摊群点的监管协调机制,共同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做好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和食品行政许可。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与农村农业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共同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建立覆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管,保护食品商标,依法查处食品违法广告、侵权(假冒)商标、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行为。配合上级部门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协同卫健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种植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主体生产经营台账;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和风险评估等工作,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环节中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归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林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指导无公害经济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进一步完善基层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明确“四员”职责,加强“四员”工作考核;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管理,加强对4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并上报区食安办;建设维护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站,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在重要节日、重要宣传活动等重点时段,做好送教上门,发放资料,张贴标语;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本区域内发生的食物中毒和其他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社会稳定和家属安抚工作;负责牵头会同城管部门做好符合食品安全规范的食品摊群点的划定设置,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办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小食杂店、小超市等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协助开展食品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除上述职责外,各成员单位还应承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建立衔接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