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5.2.8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处罚 〔2025〕7-3号 |
弋江区杨会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弋江区杨会超市 | 韩阳光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过期“卫龙牌小魔女魔芋素毛肚”4包和“卫龙牌辣条”1包。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
2 | 芜市监处罚〔2025〕7-12号 | 芜湖客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芜湖客乐便利店 | 谢磁明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过期“小鹏牌大辣片”5包;2.没收违法所得1.1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
3 | 芜市监处罚 〔2025〕7-29号 |
弋江区懒猫社长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弋江区懒猫社长便利店 | 管秀华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所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涉案商品2袋。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
4 | 芜市监处罚 〔2025〕7-45号 |
弋江区湛水霞干货食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案 | 弋江区湛水霞干货食品经营部 | 湛水霞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 2、罚款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