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更正流程
姓名 |
一般情形 |
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 |
户籍地派出所(户政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办结 |
1、变更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姓名的理由;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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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 |
3、相关依据、证明材料(如:学校、单位证明及个人承诺或公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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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变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
4、社区(驻村)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经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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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在服刑或者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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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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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 |
户籍地派出所(户政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在校学生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公通〔2007〕27号)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应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
1、变更人或监护人《申请书》; |
当场办结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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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
一般情形 |
户籍地派出所(户政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办结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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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
2、《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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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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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
4、再婚父母的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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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
5、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八周岁以上还需经本人签字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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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
6、系在校学生的还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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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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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变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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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在服刑或者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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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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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
户籍地派出所(户政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办结 |
1、本人申请书;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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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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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
3、《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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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
4、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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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
5、再婚父母的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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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
6、体现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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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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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变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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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在服刑或者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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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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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曾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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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派出所(户政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办结 |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增加曾用名的理由;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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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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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过该姓名的证明(如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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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式使用过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毕业证、单位档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