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部门:本县(分局)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点 2.办理条件:申请人已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办理流程:提出申请—民警核验—签发制证—领取核验 4.所需材料: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5.办理时限: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6.收费依据及标准:免收证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