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标准
第三章救助标准
对象可采取以下救
第九条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情
形的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助方式
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
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
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对于采取实
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庋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
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
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
的,及时向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第十条临时救助标准
(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对象,根据意外事件对申
请人家庭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确定,单次救助
金额为当地低保标准的2-6倍,各县(区)可细分相应等次,视
情给予救助。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经县(区
政府批准,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
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各地可视情发放救助金。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对申请人提出的同
事由,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
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