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4.11.15

发布时间:2024-11-16 11:09信息来源: 弋江区马塘街道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芜市监处罚〔2024〕7-403号 弋江区阿超果品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弋江区阿超果品批发部 徐国超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2 芜市监处罚〔2024〕7-410号 芜湖鲨鱼菲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芜湖鲨鱼菲特食品有限公司 阮超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7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
3 芜市监处罚〔2024〕7-411号 芜湖食尚不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芜湖食尚不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李飞 经营标签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45.9元;罚款人民币500元整,合计罚没款845.9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
4 芜市监处罚〔2024〕7-420号 弋江区嘉悦发生活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弋江区嘉悦发生活超市 金强有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
5 芜市监处罚〔2024〕7-427号 张琴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张琴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6 芜市监处罚〔2024〕7-428号 弋江区鑫銘禽蛋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弋江区鑫銘禽蛋铺 刘峰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7 芜市监处罚〔2024〕7-429号 芜湖市闽信水果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芜湖市闽信水果批发部 何朝军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8 芜市监处罚〔2024〕7-430号 芜湖北怀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芜湖北怀商贸有限公司 李友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9 芜市监处罚〔2024〕7-437号 弋江区山园小茶茶叶销售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弋江区山园小茶茶叶销售店 蒋小野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8元;2、罚款人民币1990元;3、警告合计罚没款2013.8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