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5.1.10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处罚 〔2025〕7-5号 |
芜湖真留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等案 | 芜湖真留超市 | 陶真留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已扣押的“菊苑”香辣鱼调料4袋。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
2 | 芜市监处罚 〔2025〕7-6号 |
弋江区博浩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弋江区博浩食品厂 | 吴秀慧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2、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21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
3 | 芜市监处罚 〔2025〕7-20号 |
芜湖市江南清真食品厂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芜湖市江南清真食品厂 | 范文俊 | 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2元; 2、罚款5000元,共处罚没款5282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