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5.2.10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处罚 〔2025〕7-35号 |
弋江区期桃蔬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案 | 弋江区期桃蔬菜店 | 方期桃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2 | 芜市监处罚 〔2025〕7-36号 |
弋江区兴安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弋江区兴安便利店 | 章新富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0.7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3 | 芜市监处罚 〔2025〕7-38号 |
弋江区好味多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弋江区好味多食品厂 | 曾兵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2、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14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4 | 芜市监处罚 〔2025〕7-39号 |
弋江区胡记烤冷面加工作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弋江区胡记烤冷面加工作坊 | 胡之锦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6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5 | 芜市监处罚 〔2025〕7-43号 |
弋江区楚广虎干货调味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案 | 弋江区楚广虎干货调味品店 | 楚广虎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6 | 芜市监处罚 〔2025〕7-44号 |
弋江区小曹副食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案 | 弋江区小曹副食品经营部 | 曹洋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 2、罚款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7 | 芜市监处罚 〔2025〕7-46号 |
弋江区凌长生干货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弋江区凌长生干货经营部 | 凌长生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 2、罚款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8 | 芜市监处罚 〔2025〕7-47号 |
弋江区齐元春煎饼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案 | 弋江区齐元春煎饼店 | 齐元春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9 | 芜市监处罚 〔2025〕7-48号 |
弋江区集市便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弋江区集市便利超市 | 韩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2元; 2.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000.2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10 | 芜市监处罚 〔2025〕7-49号 |
弋江区零一号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弋江区零一号超市 | 熊环华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003.5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11 | 芜市监处罚 〔2025〕7-50号 |
弋江区龙居人家土菜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弋江区龙居人家土菜馆 | 刘丰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12 | 芜市监处罚 〔2025〕7-52号 |
芜湖利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芜湖利特食品有限公司 | 曹邦年 | 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72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