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5.3.7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处罚 〔2025〕7-82号 |
弋江区友慧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案 | 弋江区友慧便利店 | 黄有谊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结合案情,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0.5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