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5.4.1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处罚 〔2025〕7-96号 |
弋江区宋大个干货调味品经营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弋江区宋大个干货调味品经营部 | 宋青松 |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已扣押涉案物品大骨鸡膏调料3瓶; 2、罚款5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
2 | 芜市监处罚 〔2025〕7-97号 |
弋江区安航干货调味品经营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弋江区安航干货调味品经营部 | 张倩倩 |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已扣押的涉案物品1瓶牛骨香膏复合调味料、1瓶干锅香膏复合调味料、1瓶麻辣鲜香烤鱼复合调味料、1瓶猪骨香膏复合调味料以及用于篡改生产日期的喷印机1件; 2、罚款5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