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条件

发布时间:2022-09-19 17:17信息来源: 弋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马文娟 字体:【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1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