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系统

发布时间:2023-09-18 09:34信息来源: 弋江区中南街道阅读次数:编辑:许伟 字体:【  

弋江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系统

3.1.1  建立监测体系

区市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计委、区农水局等有关部门协同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1.2  监测实施

区卫计委、区市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按照规定通报或者公布食品安全风险相关信息。

可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级: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经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同意,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

二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经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同意,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

三级:已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经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经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1.3  监测报告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通报同级市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区市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农水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做出预警。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发生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2)通报方式

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市场(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市场(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及时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中心)和区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相关县区市场(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  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各街道办事处(中心)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舆情信息;

7)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其他县区通报我区的信息。

单位与个人可以拨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受理电话“12331”“12345”“110”“120”投诉举报或求助。

4.1.2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销售、餐饮服务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其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  责任报告人

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教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农业、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区卫计委等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7)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区政府应急办接到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在2小时以内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报告应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上报,特殊情况下,可先行以电话和短信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告确认,采取网络报送信息的,报送后及时进行电话确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1.5  报告形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报告,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4.2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采取措施,按照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排查事故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抽样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公安部门。对事故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开展调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5)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