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芜政〔2015〕7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统筹发展养老事业,创新养老服务方式,加快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具体指标如下:
1.居家养老。
——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覆盖率100%。
——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100%。
2.社区养老。
——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其中由社会力量独立运作的达到90%。
——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3.机构养老。
——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达到45张,其中民营床位和护理型床位均分别达到50%和30%以上。
——将农村敬老院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2020年达到90%。
4.医养融合。
——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2016年达到40%,2020年达到90%。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2016年达到60%,2020年达到100%。
5.队伍建设。
——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100%,持证上岗率2020年达到80%。
——为老服务志愿者达到2万人以上。
6.养老服务产业。
——全市养老服务业提供1.2万个以上就业岗位。
——养老服务产业吸纳投资达到50亿元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履行政府职责,强化托底保障功能。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原则上每个乡镇至少建设 1所150张床位以上的中心敬老院,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利用空置床位为低收入高龄、失能失智、失独、空巢老年人提供低偿服务。健全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鼓励各县区政府为低收入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商业医疗保险。
(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城市,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的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按300平方米配套,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多期开发的应该根据建设时序安排,同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米,与社区服务中心和其他设施公用场所的,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0平米。养老服务设施由所在地县区政府按规划设计方案验收后统一调配,交社区居委会管理和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 2020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养老服务用房。
在农村,结合美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修编完善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整合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资源,增加为老服务功能。
(三)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行机制,推行公建民营模式,丰富服务内容,加强规范管理。根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模、服务人次合理确定管理运营费用,纳入县区财政预算。推进智能化居家养老系统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为低收入老人免费安装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终端,逐步扩大到80岁以上高龄老人。
(四)推动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体制,积极推进公建民营和委托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扶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整合改造厂房、闲置学校、商业设施、空置房产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2020年前重点培育5个以上企业或社会组织创服务品牌、开展连锁运营。
(五)推动医养融合养老机构的发展。重点推进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为一体的医养融合的养老机构建设。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服务。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卫生所、卫生室、门诊部等。符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专科门诊,实行一号转诊,做好老年慢性病治疗和康复护理。鼓励医疗机构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享受与民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
(六)实行老年人优待。完善高龄津贴制度,逐步提高标准。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在医疗保健、公共交通、参观游览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先、优惠。加快推进老年人无障碍设施改造。公共生活服务区、商业集中区要按相关标准设置无障碍通道和便于老年人休息的场所。已建成的设施要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到2020年,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达标。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免费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失能老人配备康复辅具和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优惠政策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对养老服务设施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
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2.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4〕34号)确定的方式供地。对其他经营性养老服务产业用地,可比照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在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后,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4.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的土地价款。
5.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存量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6.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时,按照“谁征收、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二)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1.对于市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许可,在正常运营1年后且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和《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租赁)补助:投资新建和购买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利用自有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通过租房(租期不少于5年)举办的,以新建为基数,按租赁面积给予30%一次性补助(租金高于市场价的,按市场平均价格予以补助;租金分年缴纳的分年补助)。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
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实际连续入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非政府保障老人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20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
市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和日常运营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承担。
3.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代养的城乡“三无”老人,按自理、介助、介护三种类型,由“三无”老人户籍所在县区财政分别按每月不低于300元、400元、60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助。同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代养的城市“三无”老人,由户籍所在地财政将供养金转入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上述人员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
4.经验收合格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给予每个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县区政府应当根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规模、服务人次,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
5.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向具有本市户籍的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70岁以上低收入老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逐步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免费安装居家养老呼叫终端并给予呼叫信息费补助。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区承担。具体补贴对象和标准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基金,下同),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信息平台)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每个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减半收取;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
(四)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支持力度,对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给予多种方式融资支持。
1.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探索社会办养老机构收费权抵押贷款办法。
2.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将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贷款纳入全市政银担体系并合理确定风险补偿系数,探索建立市级养老机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
3.对市重点扶持建设的以收养失能失智老人为主的医养融合的养老护理院,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市财政在每年1000万元贷款额度内按实际贷款金额给予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贴息补助。
4.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老年人养老护理保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减轻机构运营风险。对公办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保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1.支持市域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或委托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依托市内相关高等院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2.从事养老服务业工作满2年并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分别给予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特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3.重视养老专业人才的岗位配备。养老机构应根据岗位需要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配备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人员。
4.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本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招用我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大专院校对口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领导,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考核范围,并根据实际,制定本级养老服务业发展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实行每半年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细化量化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主动支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强化行业监管。民政及相关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建立资质评估、认证、管理体系;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行业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在办理新建小区命名手续时,核查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的规划配套情况。财政部门要健全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管,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增强市场透明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公平、健康发展。
(三)实行绩效考核。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沟通协调、检查指导的职责,加强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施行时间和解释单位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