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7月)

发布时间:2024-07-13 10:48信息来源: 弋江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刘子珺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芜市监处罚〔2024〕7-184号 弋江区禾木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弋江区禾木超市 朱治英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0.83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2 芜市监处罚〔2024〕7-185号 弋江区良友金伴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弋江区良友金伴超市 卜华燕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下:1、白胡椒粉制品1袋;2、黑胡椒粉制品8袋。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3 芜市监处罚〔2024〕7-186号 弋江区邻胜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弋江区邻胜便利店 江亚士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7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4 芜市监处罚〔2024〕7-187号 弋江区茗轩茶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弋江区茗轩茶行 王强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60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246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5 芜市监处罚〔2024〕7-189号 朱敏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朱敏 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98.19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合计罚没款1998.19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6 芜市监处罚〔2024〕7-190号 弋江区润生超市金域蓝湾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弋江区润生超市金域蓝湾分店 李明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综上,结合本案案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7 芜市监处罚〔2024〕7-192号 弋江区有味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弋江区有味食品厂 甘水良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给予你单位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1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8 芜市监处罚〔2024〕7-194号 弋江区果唯伊水果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弋江区果唯伊水果超市 陶训芳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2.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001.25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9 芜市监处罚〔2024〕7-195号 弋江区润生超市皖南医学院分店经营过期食品的食品案 弋江区润生超市皖南医学院分店  李明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康师傅金桔柠檬”饮料18瓶;2.没收违法所得1.77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10 芜市监处罚〔2024〕7-196号 弋江区零一号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弋江区零一号超市 熊环华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恋上鸭甜辣鸭脖”预包装食品710克;2.没收违法所得2.9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11 芜市监处罚〔2024〕7-181号 弋江区小八戒串串香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弋江区小八戒串串香餐饮店 龚永婷 使用不合格餐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12 芜市监处罚〔2024〕7-213号 弋江区昊琪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弋江区昊琪百货超市 佘小妹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0.5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13 芜市监处罚〔2024〕7-225号 芜湖方共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芜湖方共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李永芳 经营超保质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4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合计罚没款1004.14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14 芜市监处罚〔2024〕7-226号 芜湖方共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芜湖方共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李永芳 经营标签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1.7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合计罚没款561.7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