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26 17:35信息来源: 镜湖区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教育局 字体:【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4第6项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委托本科高校认定。

4.《安徽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全省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一律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

服务对象:自然人

办理流程: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

2.确认环节 申请人在要求时间内携带材料到窗口进行现场确认。若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学历信息、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均为已核验状态,并且户籍为我市户籍、非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人员,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申请确认,无需到窗口进行确认,学籍信息核验通过的应届毕业生需至窗口现场确认。工作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资格审查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公示;

4.发证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5.归档 服务完毕后,工作人员将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流程结果和相关依据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