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弋江区青年创业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弋政办〔2020〕30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弋江区青年创业引导资金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弋江区青年创业引导资金操作规程
为更好地发挥青年创业引导资金作用,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资金规模
芜湖青年创业引导资金规模25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1500万元,该资金由市级财政代为监管,芜湖弋江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规模最大可放大至引导资金本金的5倍,即12500万元。
二、受托管理机构
芜湖新弋高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弋风投”)受托承担芜湖青年创业引导资金的管理职能,负责财务和资金管理具体工作。
三、合作银行
现合作银行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为更好地发挥青年创业引导资金作用,特增加1-2家合作银行。
四、扶持对象准入条件
(一)初始创业贷
初始创业贷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免抵押、免担保、纯信用贷款,期限一年,利率最高不超过LPR上浮20%,依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可申请初始创业贷准入,具体如下:
1. 申请人需为项目公司任一股东;
2. 年龄在45周岁以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对科技含量高、经营模式新颖的项目和退役5年以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可以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3. 项目公司注册地址在芜湖市境内。
(二)发展创业贷
发展创业贷需提供有效抵押物,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综合评定,按照所提供资产评估值最多放大1.5倍,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一年,利率最高不超过LPR上浮20%,依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可申请发展创业贷准入,具体如下:
1. 申请人为项目公司任一股东;
2. 年龄在45周岁以内,高中及以上学历;
3. 项目公司注册地址在芜湖市境内;
4. 申请额度不得高于抵押资产评估价值的1.5倍,且不高于300万元,抵押资产须为有效可抵押物,评估价值为银行评估后确定的可抵押金额。
(三)股权投资
通过引导资金单独或联合投资形式,重点扶持创新性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创业项目,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以100万元以内为主。股权投资累计金额占比不超过本金的20%,投资收益用于补充引导资金。原则上单个企业投资期为3年,期满后,被投公司在两年内完成回购,投资收益率为6%/年,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投资企业,实行备案制,向区国资委备案。
同一家项目公司同时申请初始创业贷、发展创业贷及股权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五、建立项目库
通过新闻媒体或创业路演大赛等形式宣传推广,建立青年创业引导资金项目库,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投资促进中心、区科技局将符合青年创业资金扶持要求的企业建立台账,每季度更新一次,提供给新弋风投。同时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投促中心、区科技局每月向合作银行推荐企业不少于3家。合作银行每月自主获得客户企业不得少于3家。
六、操作流程
新弋风投受理企业咨询和申请,待申请材料收齐后7个工作日内,由新弋风投与银行共同实地审核企业真实情况,复核企业申请资料,由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报告、签字并盖章,交与新弋风投,作为弋江区引导资金债权评审会(以下称“评审会”)上会讨论材料。
评审会成员及投票数:弋江区政府分管负责人(1票)、区人社局(1票)、区财政局(1票)、区发改委(1票)、区投促中心(1票)、区科技发展部(1票)、新弋风投(1票),合作银行(2票),共9票。
评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项目决策须经评审会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弃权视为否决),申请续贷的企业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新弋风投提出书面申请,续贷流程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七、贷款发放
托管银行(合作银行)对经评审会讨论通过的青年创业贷款申请企业,待材料收集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手续,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予以书面说明。
八、贷后管理
放款结束后,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加强贷后监管,新弋风投配合,对投资企业进行实地勘察,查实经营流水、财务报表等方式加强贷后管理。
九、贴息政策
合作银行将资金规模放大到引导资金本金的3倍以上,经认定,对LPR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业务,按照贷款发放时LPR上浮部分给予银行补贴。同时按照贷款发放时LPR上浮部分给予已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全额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
十、风险分担机制
1. 创业贷款发生损失,由引导资金与银行按80%:20%比例承担,其中引导资金损失部分由省级与区级按照50%:50%比例承担。
2. 股权投资发生损失由省级与区级按照50%:50%比例承担。
3. 引导资金原则上每年度不得超过15%的风险损失,累计风险损失不得超过引导资金的50%。
4. 省级累计承担的贷款和投资损失上限为1500万元,超过部分由区级承担。
十一、其他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