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弋政〔2019〕53号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弋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弋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我区生态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皖环函〔2019〕87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我区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推行生态化养殖,建立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生态养殖格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三)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化相结合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区域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4.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水土壤〔2019〕55号)
5.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四、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管理区域划分禁养区、可养区。
(一)禁止养殖区
1.漳河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岸线外围50米范围内;
2.四水厂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岸线外围50米范围内;
3.建成区周边200米以内区域,主要包括中山南路街道、南瑞街道及高校园区之全境范围;
4.法律、法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可养区
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可养区。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环境治理规范养殖业的实施意见》(弋政〔2018〕38号)、《关于印发弋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弋政办〔2016〕77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