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6 22:20信息来源: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阅读次数:编辑:admin 字体:【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各直属机构、各稽查支队: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在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已经2020 年7 月13 日第十八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免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了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免罚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关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依法实施《免罚清单》。《免罚清单(第一批)》和《免罚清单(第二批)》共梳理100 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对列入免罚清单的市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罚款处罚,实施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

(二)规范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罚款处罚适用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不予处罚事项,并适用相关规定不予处罚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调查前的核查阶段确定。对在立案调查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依法立案查处。对在立案调查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办理,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不予罚款处罚但应当给予警告或者其他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办理,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改正情况及相关审批材料或案卷卷宗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

(三)各单位每月应当将“轻微免罚案件”统计表上报,免罚清单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随月报一并报送,邮箱whgsfgk@126.com。市局将适时组织对免罚清单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和动态调整。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免罚清单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