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弋江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12-28
文  号: 弋政办〔2018〕106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12-31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新马公司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4227117
名  称: 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弋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弋江区人民政府

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弋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版)》

的通知

2018106

 

各街道办事处、南瑞公共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弋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8     

 

(此件公开发布)

  

弋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弋江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落实属地责任,根据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弋江区区境内由政府投资自建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保障范围:在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覆盖面。经审核符合保障政策的人员,按优先保障原则予以配租。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区住建委负责区境内常住居民审批手续;区经信委负责高新区园区内企业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中心)负责与区境内居民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规划建设部资产管理科(以下简称资产科)负责与配租在园区内的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配租在安置区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中心)负责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合同租赁时间为一至三年。

第六条  新马投资公司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保障房租金价格进行评估,原则上三年一评,评估报告经区政府审批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健全信息管理机制:各街道办事处(中心)、资产科每月负责将保障对象信息录入保障房管理系统,区住建委和新马投资公司负责审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办事处(中心)、资产科按照《芜湖市物业管理条例》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监督物业公司对辖区内保障性住房进行巡查看管。物业公司每月一次入户巡查,各街道办事处(中心)、资产科每季度一次入户抽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分别报区住建委、新马投资公司备案存档。巡查记录纳入年度考核。

第九条  新马投资公司负责保障物业看管费用。空置房按10//套支付,已配租的按5//套支付。经巡查,发现房屋有损坏、非法占用或出现任一违反《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中心)、资产科督促物业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整改,若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则按每套看管费年标准的2倍予以扣除。

第十条  房屋维修:参照《弋江区国有房屋资产维修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电梯维保:参照《弋江区自建安置小区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办法》执行,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中心)、资产科对物业公司予以考核。

第十二条  欠租诉讼: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租金收取单位汇总欠租半年以上的承租方相关诉讼材料,每月提交一次给新马投资公司,由新马投资公司、区法制办负责诉讼,租金收取单位负责配合。

第十三条  保障房管理工作考核参照相关考核执行。

第四章   房屋清退

第十四条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芜政〔201299号)第六章退出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保障并予以清退:

1. 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的;

2. 改变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结构或用途的;

3.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 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 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区住建委或区经信委取消保障资格,由租金收取单位牵头,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中心)配合,共同责令承租人或企业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并解除租赁合同;拒不腾退的,由新马投资公司依法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或企业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十五条  非法抢占户的清退: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中心)负责摸清摸排空置保障房被非法抢占情况,并负责清退工作。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中心)、资产科每年提取实收租金总额的10%作为管理工作经费(经诉讼追缴的租金减半计入实收租金总额,低保户、低收入户按50/户计提),工作经费报区政府同意后拨付各管理单位,由各管理单位自行列支。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中心)、资产科应保证每年12月底之前完成租金收取任务,未履职到位的,提请区督查室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任务评分;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据《高新区(弋江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追究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