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江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3 10:55信息来源: 弋江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admin 字体:【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弋江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13  

 

弋江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等,下同)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系统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区数据资源局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保密办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对全区信息化项目立项编制及设计方案提出初步意见,负责项目验收、绩效评估、数据共享、应用推广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按职责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区发改委负责开展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其中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等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区招标办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区档案馆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区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区国家保密局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以及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  落实全项目论证评审机制,原则上未经信息化专家论证评审、验收的项目,不予立项审批、验收通过,不予安排、支付相关资金。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市城市大脑数据赋能中枢开展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依托建设的,要经专业评审,由区数据局初审后报省、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批。鼓励项目建设创新引领,推动一地创新、各地复用

 

第二章  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区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级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数据资源局备案。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各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区数据资源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征集区直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经专家论证后,纳入项目(场景)库,按排序拟订区级年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十一条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统筹编制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核汇总,经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方可按程序批准实施,并报省数据资源局备案。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的,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区统筹。

第十二条 对上级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区数据资源局与相关部门会商同意,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确需增补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区级投资额 500万元及以上的增补项目,需经省、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四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已由省、市级统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区级不再重复建设。

 

第三章  项目立项和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已经纳入区级年度计划的项目(国家、省已经正式出台项目方案的除外),应当规范编制项目方案,细化明确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规模、功能应用、数据共享、安全保障、运维服务、经费预算明细及绩效目标等。

项目建设方案可由以下几种方式设计:在能力范围内,鼓励自行编制建设方案;国家级、省级相关部门已经正式出台建设方案的可沿用上级方案;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通过方案竞赛、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一家建设方案或综合多家设计单位提供的方案,进行再加工、完善;特别重大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专业机构的方案设计服务。

第十六条 数据资源局严把审核,防止重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区数据资源局的审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芜湖市数据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归集和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区数据资源局对建设单位报审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专家论证要求的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方案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按程序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 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包括运维类项目),由区数据资源局初审后报省、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区级按程序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芜湖市城市大脑数据赋能中枢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资源,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省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将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项目采购内容含有大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终端办公设备的,应合理分包采购,按办公设备采购程序执行,不视为信息化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报批阶段要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四条 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做好与其他地区标准的衔接,加强标准化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和项目实施效果等。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允许追加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省级和市、县(区)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市、县(区)级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以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如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减少及更换数额绝对值累计)不超过概算总投资 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方案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 100万元(含)以上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数据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区数据资源局联合相关部门共 同组织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安全可靠、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密码应用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 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后将验收资料提交区数据资源局备案,区数据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视情况抽查。

开展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区数据资源局确认,未经确认的,不组织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运维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方案审定稿、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建设内容,且符合项目建设目标;

(二)项目的功能、性能等指标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三)完成项目试运行,投资金额100万元(含)以上项目,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个月;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下项目,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四)项目的数据归集共享情况已经市数据资源局确认;

(五)项目竣工验收资料齐全,验收资料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六)如项目发生变更,建设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变更论证,并通过的;

(七)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十三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及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 12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区数据资源局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得进行验收,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三)未纳入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之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项目承建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履行软硬件运行维护职责。免费维护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工作应与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和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芜湖市数据共享平台、皖事通办、芜湖市城市大脑数据赋能中枢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维管理工作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数据资产。

(一)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运行购置的网络设备、IT 设备、特种设备及工具等。

(二)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及其衍生信息系统、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他成果权)等。

(三)数据资产主要包括: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采集、生产、加工、使用、管理的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等。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建设单位,数据资产所有权归属弋江区人民政府,由区数据资源局统筹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资产归属。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四条 区委网信办 、区财政局、区档案馆、区保密办、区数据资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五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区财政局和区数据资源局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方案应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重点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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