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弋江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9-19
文  号: 弋政办秘〔2022〕27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9-19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4815069
名  称: 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江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弋江区人民政府

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江区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弋政办秘〔202227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弋江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实施细则》已经2022731日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19      

(此件公开发布) 


弋江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弋江区(不含三山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属于省林业厅公布名录范围内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细则申请补偿。

第三条  本细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分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相应职责如下: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主要承担补偿案件的受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个案进行核实,协调相关部门对有关补偿内容进行评估,提出补偿资金拨付意见等日常工作;

区财政局:主要承担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保障

区民政局:主要承担对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进行救助;

区农业农村水务局:主要承担对损害农作物以及损害家畜、家禽等受损财产的价格评估,包括受损害程度、损害面积、损害数量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

区人社局:主要承担对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委托鉴定工作;

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承担协调损害人身情况的鉴定,包括对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认定工作

公安分局:主要承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引起的事件先期现场处理工作

区审计局:对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其他受损财产的金额评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协商确定。

第四条  各街道要明确专门机构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社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予以补偿:

(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依法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挑逗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非法狩猎,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被野生动物损毁的;

(五)非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依法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它情形。

人工繁育、驯养、运输的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驯养、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人身伤害补偿或者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30日内或者自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街道提出补偿申请。

第八条  所在街道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录像、照片),做好调查笔录,指导申请人如实填写《弋江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偿申请表》),连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补偿资格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填写《弋江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认定表》(以下简称《补偿认定表》),并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区政府网站或损害行为发生地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当在收到异议意见书后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报区政府同意后,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补偿决定,区财局根据补偿决定一次性发放补偿费。对于不能及时发放补偿费、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预支部分补偿费,年终按照补偿决定的全部金额结清。

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区人社局委托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十条  《补偿申请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统一制定一式3份,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所在街道和受害人各持一份。

第十一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费的80%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本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造成身体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费和补偿金。补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本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本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支付实际医疗费和补偿金、丧葬费。补偿金、丧葬费的总额为本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四)造成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损失的,按照核实的损失量和本区上年度该类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损失的60%

(五)造成家禽家畜受伤的补偿实际发生治疗费的50%-70%,最高额不超过该家禽家畜市场平均价格的50%;造成家禽家畜死亡的,按照该家禽家畜市场平均价格的60%-80%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依法向区民政局申请救助。

第十三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补偿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区财政负担50%

当年补偿资金在省财政负担部门下拨之前,由区财政统一结算。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局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虚报、冒领补偿费的,按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