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弋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7 15:30信息来源: 弋江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admin 字体:【  

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各部,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弋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第4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弋江区人民政府

2023107

 

弋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是区政府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区委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区实际。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和高效。

 

二、会议组成

第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司法局、财政局及区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邀请区委宣传部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主办单位和议题涉及的街道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以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原则上每月召开2,根据需要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会议、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报请市政府审批或者区委研究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的报告;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

(六)讨论决定年初预算重大专项资金细化分配、大额预算追加、预算调整相关事项;

(七)讨论决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破产、设立、合并等;

(八)讨论决定各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区政府对各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讨论决定区政府有关表彰奖励事项,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约事项以及重大活动等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或通报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十其他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职权应当由各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区长、分管副区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

(三)根据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财政奖补政策据实审核、分配、拨付财政预算资金的相关事项;

(四)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

(五)意见分歧较大、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六)未经区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涉及人事安排及编制问题的相关事项;

(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判、裁决,需依法执行的事项;

(九)其他不属于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

 

四、议题申报

第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申报制度。凡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必须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由主办单位根据领导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原则上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按要求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题报送单》(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会议材料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二)征求意见和协调。由主办单位牵头以召开协调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相关各街道和部门意见后,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呈报;需各街道和区相关部门的书面反馈意见的,应由主要负责同志把关并签字盖章;议题协调会、审查会应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其他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后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会议内容和协调事项。重大事项应经集体研究,书面反馈。

涉及规范性文件和法律问题的议题,必须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区政府领导、主办单位和区司法局认为议题涉及问题需要协调的,主办单位要牵头对议题涉及问题进行充分协调;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基本达成主导意见后,方可提交上会。

(三)拟提交上会的材料文本需起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把关签字,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材料文本的内容、文字、数据等负责。

(四)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的拟上会议题材料分送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审查。主办单位应当依据审查意见对议题材料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主办单位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会议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分管副区长审定。分管副区长对经过上述程序的上会材料签字审定。

)待研议题收集、调度。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分管副区长审定的待研议题后,要认真检查相关材料。检查无误后,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单位补充材料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未按以上程序报批的,原则上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议题筛选、审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筛选、排出备选议题,经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初审后,报区长审定。

第九条  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二)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群众建议,或者以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形式上报或制定出台的各类标准、规范、政策等,主办单位应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两微等线上线下渠道,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涉企政策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五)制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以区政府名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大政策措施,在提请会议讨论前,起草单位将送审稿及其说明、法律法规、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等其他依据及起草部门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意见,以纸质版的形式函告专门审查机构(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审。

(六)涉及重要公共事业价格制定、调整,必须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征求相关街道和区直部门意见。

(八)主办单位应当依据公众建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街道、区直部门和驻单位意见完善重大决策方案,并在起草议题说明时对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九)需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当提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衔接,上级行政机关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十条  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讨论的正式文本;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起草说明(附件2)和解读方案,主要包括:提请讨论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提纲、形式、途径、时间以及可能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专家论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法律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各街道、区有关单位意见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企业等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一条  未及时申报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常务会议讨论。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报请区长确定。

 

五、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以《弋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与会对象。

第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主办单位应当于会前1天将有关材料(材料文本格式印制要求见附件3)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于会前将有关材料送区长、副区长。

第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相关议题时,由主办单位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部门和单位作补充汇报,涉及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汇报审查意见,分管副区长表明主要决策建议。汇报人发言应当直陈主题,言简意赅,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相关列席单位如在征求意见中已反馈且没有新的意见,会上只作表态发言;如有新的补充意见,发言不超过3分钟;涉及文字修改的意见,会后可以书面形式提交议题主办单位。

第十五条  分管副区长或者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其议题一般不列入当次常务会议讨论。分管副区长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做出决定的,经区长同意可委托相关副区长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重大决策性事项,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由区长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对程序性议题,原则上在听取主办单位主汇报、分管副区长补充意见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区长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必须完整、严谨、准确、规范。

第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一般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后,由参加会议的各副区长审定,区长签发。

第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议题报送单、议题通知单、会议签到、议题材料、文字记录、纪要等材料装订成册,妥善存放,以备查阅。全年的区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应于第二年初整理送档案室立卷归档。

区政府常务会议存档材料他人不得擅自调阅。如需调阅,应经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二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开。

 

六、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区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列席人员,原则上应当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区长请假,经区长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除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均不得带工作人员参会。

第二十三条  街道和区直部门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提前10分钟在会场外指定地点候会。进入会场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联系工作或者请出与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者有密级的文件,应当在会后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

 

七、决定事项的执行、督查与反馈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街道和部门负责落实;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要加大对责任街道和部门的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责任街道和部门一般应当在会后半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区督查室反馈办理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当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督查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分解交办和催办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区长、副区长。因工作性质等原因,落实周期较长的,相关街道和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月专报一次推进情况,直至工作全部落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责任街道和部门应当及时将原因上报区督查室。对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区督查室进行通报批评、催办督办。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区督查室及相关部门,按照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依法依规进行追究处理。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弋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弋政201852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 我要问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53-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