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1 16:58信息来源: 弋江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admin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由市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设立;也可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设立的专项资金需要县区配套的,由申请部门先征求县区政府意见。

第七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内,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该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提请市政府暂停、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或被撤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和相关后续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开申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条件和程序及相关要求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网站或报纸等媒体上予以公布,统一受理项目单位的申报;

(二)部门审核。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截止后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组织评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初审后的项目要针对专项资金的性质和项目的专业性,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拟定当年专项资金支出的项目,通过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网站或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支付。公示无异议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和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载体企业,其税收征管关系应当在本市。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申报不同市级专项资金的;

(二)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后再次申报的;

(三)有其他市级专项资金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情形的。

第十五条 部门或单位向省级以上(含省级)申报上级专项资金,需市级财政部门配套安排资金的,应当经市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才能向上级申报。

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财政不予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动用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已完成结余的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收回,不予结转(专项基金除外)。项目未完成跨年度执行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50万元以上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市级财政部门在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独立或者会同审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请市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调整或撤销。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向市政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总规模及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的意见,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二)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三)配合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和分配;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支出,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使用性质、范围、申报条件和程序及申报结果等;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向财政部门报送自评结果;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级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不断加强专项资金的延伸审计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级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涉及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涉及秘密、应急等特殊情况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411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