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解读:《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3月28日,《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弋政〔2024〕14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进一步规范弋江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流程,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稳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推动弋江区区域规划进程,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以下简称省72号文)和市政府印发《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2024〕22号,以下简称市22号文)文件精神,结合弋江区实际,制订此《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坚持依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继规定,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通知》根据法律法规和省72号文和市22号文要求将我市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平稳衔接。按照省72号文和市22号文精神和工作要求,《通知》实施前后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水平有序过渡,有利于政策平稳衔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坚持人民至上。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缴费补贴,既能鼓励引导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民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确保长远生计有保障,又能推动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区人社局会同辖区内各街道广泛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政策研讨会议,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于2023年12月13日形成初稿,并召开两次政策解读会。分别于2024年1月5日、1月15日征求街道办事处和区自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意见。2024年1月20日至2024年2月19日通过弋江区政府网就《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收到1份公众意见。
2024年3月4日,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4年3月17日,经区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定,2024年3月28日,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对2024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照新政策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
五、主要任务
《通知》共分为六部分,分别是:1、缴费补贴对象范围;2、审核职责;3、缴费补贴方法;4、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5、新老政策衔接;6、工作要求。
缴费补贴范围与省市要求和历史沿革一致。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以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时间为准,具体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认定。
1、关于保障水平(缴费补贴标准)
省市文件明确要求,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总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确定。
2、关于筹集标准
根据我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全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筹集(筹集标准65910元/亩),筹集费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3、关于缴费补贴方式
考虑鼓励被征地农民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财政当期资金支付压力,采取分15年逐年发放(计入)缴费补贴的方式,标准为3000元/人/年,最后一次发放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发放(计入)。
4、关于新老政策衔接
省文件规定,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各地要充分考虑新老政策待遇平衡,政策执行前保障对象待遇水平较低的地方要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的差距。根据市22号文精神,我区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高于新政策执行标准,今后不再随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而变动,而是将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发展水平、其他县区保障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
六、创新举措
《通知》总结了原政策的工作经验,在省72号文和市22号文精神的框架和要求下,根据地方实际进行了细化,主要有以下两点创新:
一是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确定。对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采取分15年逐年给予缴费补贴的发放方式。引导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提高退休后待遇水平。
二是明确了新老衔接办法。根据省72号文和市22号文精神,充分考虑新老政策待遇平衡,稳妥做好我区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前后衔接,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有序衔接。
七、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通知》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统筹考虑新老政策平衡,稳妥推进政策衔接,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是强化监督考核。《通知》要求对申报并符合领取参保补贴人员要做到应发尽发,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补贴对象范围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部收回,并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三是强化工作落实。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明确缴费补贴对象,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做好政策宣传,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芜湖市弋江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解读人:丁浩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4817525
电子邮箱:3159679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