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解读:《芜湖高新区(弋江区)关于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创新引领区若干政策措施》
2024年7月19日,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高新区(弋江区)关于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创新引领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弋政办秘〔2024〕26 号)下发,现对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1.决策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当前,芜湖市提出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作为国家级高新区,我们要打造省域副中心创新引领区,出台《关于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创新引领区的若干举措》。
芜湖市科技创新政策有大幅度调整,一些小型科创补助政策鼓励各县区自行出台,目前湾沚区创新政策已出台,经开区创新政策正在起草中。我部在区原有科技创新政策基础上,参考合肥高新区、湾沚区、经开区以及上海、浙江等地科技创新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科技经贸部牵头工信局、发改委、担保公司、市场监督局等制定《芜湖高新区(弋江区)关于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创新引领区若干政策(2024-2025年)》。
2.政策依据及参考
1.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秘〔2021〕87号);
3.中共弋江区委、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创新引领区的若干举措》。
4.合肥高新区、芜湖经开区、湾沚区以及浙江等地科技创新政策和相关考核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推动《关于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创新引领区的若干举措》文件落实。
(二)全力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创新引领区。为推动“若干举措”落地,出台《芜湖高新区(弋江区)关于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创新引领区若干政策》,该政策在延续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总体思路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助力构建创新主体升级梯度培育体系,强化考核导向,推动孵化载体提质增效,激发“两高”融合资源优势,推动校企人才、技术合作,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推广场景应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启动修订。3月19日,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高新区科技经贸部牵头,联合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组织部(人才办)、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投促中心部、新马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部门启动区级科技创新政策修订工作。
(二)形成初稿。4月28日,在汇总并综合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的基础上,科技经贸部对“若干政策”条文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部门及社会意见。
(三)征求意见。5月8日,高新区科技经贸部将“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挂区政府网站,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5月9日下午,邀请启迪、资城、皖江云、智擎等企业征求意见。5月10日,召集财政、发改、经信、人社、人才办、担保公司、新马、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区直部门,区属各高校、产业研究院等单位意见。5月28日,通过易政网,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各部门提出意见做相应修改。
(四)修改完善。5月7日下午,科技经贸部党组开会研究政策文本,并进一步细化完善。
(五)提交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公平性审查。6月21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公平性审查意见。6月26日,区司法局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根据以上意见对文本进行了修改完善。
(六)上会审议。2024 年 6 月 30 日上午第53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七)发文实施。7月19日,以区政府名义正式发文。
四、指导思想、支持范围、资金安排及使用原则
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委“科创+产业”部署要求,锚定“聚焦高质量、冲刺过千亿、建成中心区”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创新政策引领作用,深化“两高”融合发展,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省域副中心创新引领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2.支持范围、资金安排及使用原则
1.本政策面向芜湖高新区(弋江区)产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市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及个人。
2.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奖励资金兑付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3.获得资金奖补的单位及个人,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积极创新,配合政府完成各项信息统计工作,且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被纳入失信名单。
4.本政策条款中与省、市政策及招商引资政策内容相同、相近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鼓励优先申报省级、市级政策,区级补齐差额部分。
五、主要政策条款
共分9大块,24条具体条款。分别是:
(一)鼓励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生态群。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备案给予奖励,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租金奖励。(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壮大。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引进给予奖励。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冠军企业、小巨人企业等进行认定奖励。对企业新增研发费用给予奖补。对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品牌建设、CNAS平台认定及绩效等给予奖励。(三)打造战略科技领军力量。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项进行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各类创新平台认定给予奖励。(四)推动创业孵化平台提质增效。鼓励孵化载体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创建活动,对各类孵化载体认定给予奖励,对孵化载体绩效进行奖励,根据孵化载体考核结果给予分档奖励。(五)推动构建科技成果交易大市场。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绩效奖励,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加大工作服务力度。对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进行奖励。(六)深化“两高”融合发展。选派企业科技副总。鼓励企业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推动科研资源共享。(七)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主要鼓励企业和长三角地区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开展合作。(八)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实施青年创业引导资金。(九)推动场景示范应用。
六、创新举措
“若干政策”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调整,一是对于各级科技创新政策相同或相近条款,明确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鼓励企业优先申报上级科技创新政策,区级补差。二是对政策体系进行整体优化。综合考虑市级科技创新政策调整、各创新指标含金量及区财政承载能力,对个别奖励类别进行了优化。如构建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区技术企业-科技战略力量培育的梯度政策支持体系。高企认定的奖励额度有较大提高,强化了孵化器运营主体绩效考核导向,新增了深化“两高”融合发展、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推动场景示范应用等条款,提高对科技型创业团队贷款担保支持额度。
七、附则
1.本政策各项奖补资金除本政策明确用途的,均需用于科技研发或创业孵化。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对已拨付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本政策由各责任单位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解释,施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法规修订和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做相应调整。
3.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符合有关条件的即可享受政策支持。原《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弋江区(高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弋政〔2022〕8号)同步废止。
4.本政策中的条款如违反本政策生效后施行的国家、省、市政策的,则该部分条款无效。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高新区科技经贸部
解读人:姜玉龙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3023818
电子邮箱:78552220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