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商场场地出租者的告知书
各商场场地出租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以下简称《解释》)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为帮助各商场场地出租方更好地了解所应承担的入驻培训机构管理职责,防范法律风险,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知悉校外培训机构应取得的资质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均应取得办学许可。校外培训机构是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文化教育类机构(民办学校)。
在我市合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除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外,还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其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取得科技部门、文旅部门、体育部门颁发的相关类别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二、明晰场地出租者应履行的主体责任
1.做好资质核验
商场场地出租者在场地出租前应严格核查入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包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核准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网址:https://xwpx.eduyun.cn)对有关信息进行核验,确保其经营内容与证照范围一致。
2.加强过程管理
商场场地出租者应及时掌握承租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变更情况、收费情况,了解承租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退费规则等信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单次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相关款项应纳入监管专用账户接受监管。
3.确保场所安全
商场场地出租者要了解《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场所、生均用房、消防标志、宣传图示、消防设施、疏散条件等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做好场所安全工作,履行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公共场所的安全保护责任。
4.配合监管执法
商场场地出租者应配合教育、科技、文旅、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行政执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承租方,采取停业整改、解除租赁合同等措施。
三、法律责任与风险提示
1、依据《解释》第六条,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将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2、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商场场地出租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请商场场地出租者知悉掌握校外培训领域场所租赁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加强行业自律,共同营造全市规范、安全、诚信的校外培训环境!
芜湖市“双减”工作
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