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第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注销。第十三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5.《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7号)第一条第(一)、(二)、(三)、(四)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5年。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等材料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先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3个月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补交相应能力情况说明等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齐容缺材料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具有6个月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从业经历等情况,视同具备相应能力。
6.《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7.《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等或者停办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和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8.2014年安徽省省级权责清单将行政审批类项目“设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和变更、注销审批”下放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除外;
二、事项类型: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弋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齐全即可受理。
六、申请材料: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电子件,原件3份)。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所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情况、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等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得的,不得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全网通办)。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向区人社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送申报材料;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区人社局作出准许变更或不准许变更的决定;准许变更的,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制作新证,通知申请人前往窗口领取。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弋江区为民服务中心2号楼310室。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4227180,0553-4221368;
2.监督电话:0553-380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