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弋江区司法局行政其他权力分表

发布时间:2019-01-24 10:23信息来源: 弋江区司法局阅读次数:编辑:潘汉庆 字体:【  

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7其他权力申请法律援助审核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接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申请援助的事项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为申请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指派阶段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
   5、事后责任: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6、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7、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8、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10.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11、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