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参照《芜湖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芜湖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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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财政法[2007]824号)和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法〔2013〕2116号)精神,为主动适应我市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充分调动各级调委会和广大调解员积极性,深入推进我市人民调解事业健康发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开支范围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经费;
2、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是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的补助费;
3、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被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
二、保障标准
1、乡镇(街道、中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标准:乡镇(街道、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补助不低于500 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补助不低于150 元。
2、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面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以乡镇(街道、中心)司法所《矛盾纠纷受理登记簿》为依据进行补贴。案件认定和测算:(1)可认定为一般调解案件:一般性家庭邻里纠纷、用工劳动纠纷、婚约彩礼纠纷等;案件比较简单,涉案人数在 5 人以下或涉案金额 5 万元以下的其他各类纠纷。(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调解案件:县级以上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由县级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纠纷;物业管理、工伤、安全生产、劳资、医患等纠纷;涉案人数5—10人或涉案金额5—20万元的其他纠纷。(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调解案件: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纠纷;重大民事纠纷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涉案人数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经多部门联合调解的纠纷;其他重大纠纷。对案件补贴的标准,实行“以案定补”。一般调解案件,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50—150元;疑难调解案件,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200—400元;重大调解案件,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1000元。
三、经费保障
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依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2、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3、要多渠道筹措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司法行政经费整合,统筹安排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与司法行政其他基层业务经费保障。乡镇(街道、中心)、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机构应继续在各方面对其提供支持,调动工作积极性,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四、经费管理
1、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2、司法行政部门每年编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3、经费使用要严格把关,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
五、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人民调解经费开支范围。
六、附则
1、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司法局、财政局备案,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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