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综合查一次”,是指通过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的集中联合执法检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 号)、《关于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的指导意见》(皖府法领办〔202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宗旨,以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为切入点和着力点,破解“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难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优化我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执法为民。坚持执法与普法教育相结合,最大程度利企便民。坚持统筹高效。推动“综合查一次”制度与“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综合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制度有机融合。坚持数字赋能。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实现高效规范监管。
(三)工作目标。2023年年底前,先行选取关系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开展“综合查一次”制度试点。2024年年底前,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内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逐渐基本形成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常态化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联合行政执法检查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精准编制事项清单。检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检查主体(包括牵头部门、联合部门)、具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部门任务分工等内容。2023年年底前,针对监管领域中常见、高频行政检查事项在全面梳理、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制定第一批“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见附件)。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成熟一批、确定一批”的原则,2024年年底前,逐步实现对任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和分批健全完善。
(二)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各单位要根据“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清单,适当结合“一业一查”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年度检查计划,细化检查流程,明确检查事项、依据、范围、方式等。
(三)协同开展联合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计划,牵头部门要做好“综合查一次”的牵头工作,联合部门要配合做好落实,开展“综合查一次”工作。“综合查一次”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执法等方式进行。对联合检查中有关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所有联合检查部门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
(四)规范查后结果处理。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作用,规范跨区域、跨部门和跨层级的信息资源共享, 强化部门联合。“综合查一次”检查情况应当按照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依法作出处理。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责令改正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推行初次违法免罚模式处理;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依规办理;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综合查一次”检查处理情况应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推送至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对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予以归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对需要由其他部门 理的,及时移送;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危险隐患,牵头单位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专项治理。
(五)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各单位要对“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情况实行全流程检测、监督和动态评价,督促监管主体切实规范履职。要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作用,将“综合查一次”的信用信息纳入抽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 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司法局加强对“综合查一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综合查一次”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部门联动。牵头部门及联合部门要高度负责,对属于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及时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防止出现多头检查的情况。对于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综合查一次”,各部门要提前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知“综合查一次”依据、流程等相关要求。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司法局加大对“综合查一次”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通过“综合查一次”为被检查对象和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减负。将各行政执法部门“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评议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